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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对“中国加工”产品原产地的认定(3)

    2019-09-17  点击:[]

    一些美国律师评价上述裁定,用的是令人迷惑(confusing)这个形容词[1]。一个产品怎么可以标签是“墨西哥原产”,却被视作中国产品征税?然而,这就是美国原产地规则的现实,复杂而服务于其贸易目的。当然,美国海关裁定可以起诉至美国贸易法院,并非终局认定,我们将继续关注类似案例的裁决和诉讼情况。

    1. 美国原产原材料,在中国加工,是否落入301加征关税范围

    除了上述在第三国加工,另一种中美贸易常见表现形式,是美国将原材料出口至中国,中国加工后再出口至美国,此类产品是否会被加征关税?

    2018年11月2日,美国海关做出裁定[2],将成块口红原料出口至中国,在中国进行加热,再分装入口红管(tube),因“名称、性能和用途(name, character and use)”未发生改变,在中国未发生实质性转变(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口红产地仍是美国,不需要加征关税。

    我国大量的,从事简单加工的企业可以受以上案例的启发,如果产品在中国只是进行了简单加工,则不一定需要缴纳额外关税。

    一、 可申请美国海关预裁定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301措施项下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是美国自己的原产地规则(并非出口国原产地规则)。美国原产地规则很复杂,根据目的不同,适用的规则不同(原产地标签与反倾销、301等保障措施适用不同规则)。301措施适用的“实质性改变”标准过于原则化,给美国海关和法院较大的自由裁量权。1993年《美国海关现代化法案》(Customs Modernization Act)提出“知法守法(Informed Compliance)”的概念。据此,进口商自行申报产品原产地,但应尽到“合理的注意”(reasonable care)。海关通过抽查等方式监管,如果发现虚报原产地将面临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如何增加原产地认定的确定性呢?中国企业可以配合美国进口商可以向美国海关申请预裁定(pre-importation/advance ruling),此类裁定在所有口岸都是有约束力的,除非被CBP修改或撤回,或被法院改判。

    综上,原产地是中美贸易摩擦背景下企业,特别是加工型企业容易忽视,却又是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如企业有进一步问题,欢迎垂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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