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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对“中国加工”产品原产地的认定(2)

    2019-09-12  点击:[]

    一、 判断301措施项下产品是否属于“中国原产”依据的是美国原产地规则,具体判定标准是是否发生实质性转变,考虑因素是“名称、性能、用途”是否发生改变。

    301

    1. 在中国原产零部件,在第三国组装的产品,是否落入301加征关税范围

    2018年9月13日,美国海关的一个裁定(H300226: Modification of NY N299096; country of origin of electric motors from Mexico; 2018 Section 301 trade remedy; 9903.88.01, HTSUS)引起企业和法律界的关注。该裁定认定,在墨西哥生产的电子马达(electronic motor),其中定子和旋翼原产于中国,从“原产地标签(Origin Marking)”的意义上,适用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的原产地规则。根据NAFTA原产地规则,该产品是否能获得原产地标签意义上的墨西哥“国籍”,应发生税则归类改变 (change of tariff heading)。美国海关进一步认定,因为进口零部件归类是8503,马达归类为8501,归类发生了改变,因此,产品可打“墨西哥原产”的标签。

    接下来,美国海关话锋一转:“考虑产品是否应适用反倾销、反补贴或其他保障措施,判定原产地应适用实质性改变标准(considering a product that may be subject to antidumping, countervailing, or other safeguard measures, the 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 analysis is applied to determine the country of origin)。”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2016年Energizer Battery案,判定产品是否发生实质性改变,从“名称、性能和用途(name, character and use)”三个标准进行分析。美国海关认为,中国原产的零部件,在进口到墨西哥那一刻,其成品的最终用途(end use)就已确定,因此墨西哥发生的只是简单组装(simple assembly),不构成实质性改变,所以再301措施项下,依然属于“中国原产”,需加征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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