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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对“中国加工”产品原产地的认定(1)

    2019-09-09  点击:[]

    2018年6月15日、8月16日、9月17日,美国政府依据301调查单方认定的结果,分别公布了3批产品名单,对原产于中国的约2500亿美元的商品加征关税。我们期待中美两国通过磋商对话妥善解决摩擦。企业层面也应做好应对工作,多管齐下降低加征关税的影响。据了解,目前企业主要采用或考虑的途径有:参加听证会(三个征税清单听证会均已结束);提交产品排除申请(将特定产品排除在征税清单之外);重新考虑产品归类(新归类的产品可能不落入征税清单内);重新考虑交易定价(降低缴纳关税金额);将产品生产转移至第三国(如越南等东南亚国家)等(改变产品原产地)。但有一个途径鲜被提及,即对部分原材料和零部件来自中国境外的“中国加工”产品的原产地进行重新认定。

    据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统计,2018年1-12月,我国加工贸易占出口总额的32%[1]。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国出口产品,很大一部分都含有进口成分。中国加工并不一定等于中国原产。企业如何准确确认产品原产国,避免被贸易战加征关税“误伤”?笔者根据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以下简称美国海关)自加税措施实施以来的部分关于原产地认定的海关裁定(Customs Rulings),结合美国海关公布的《美国原产地规则——优惠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知法守法项目出版物)》(U.S. Rules of Origin Preferential and Non-preferential Rules of Origin, An Informed Compliance Publication)以及部分美国律师文章,总结和建议如下:

    一、 301措施项下加征关税针对的是中国“原产”,而非中国“进口”。

    美国海关官方网站,“针对中国部分产品的301贸易救济措施”专栏明确:“301关税仅适用于中国产品,依据是产品原产国,而非出口国(The Section 301 duties only apply to products of China, and are based on the country of origin, not country of export.)”。

    因此自中国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产品,不落入301关税适用范围。如果产品部分原材料或零部件系进口,则需根据原产地规则判定产品原产国。

    上一条:贸易战加征关税应对方案——对“中国加工”产品原产地的认定(2) 下一条:以一则案例浅析“签好合同”的重要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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