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复工后,企业如何做好日常管理?
1.企业可通过员工手册、微信公众号、官网、OA办公系统等形式,对涉及员工个人防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宣传培训,并保留培训和考核记录;
2.企业应当向返岗员工免费提供医用口罩、手套,在公共洗手间、茶水间、食堂、宿舍等场所配备洗手液、消毒液等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3.在地方人民政府公告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前,在企业办公区域进出口设定出入检查点、体温测量点,做好对员工上下班前的体温监测,并做好相应的登记;
4.保持办公场所、食堂、宿舍、洗手间等区域的环境清洁,每日定点进行消毒,并建档留存消毒记录;公共场所和员工较为密集的区域,要保持开窗通风和空气清洁;对密闭、半密闭车间,要按照规范要求落实防控和防扩散措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不举办集聚性大型活动,要求员工不参加聚餐聚会;
5.在疫情防控期间,没有开设食堂的企业可以试行单位团体订餐,由企业向餐饮企业或商户统一订餐,可采取派人自取、餐企送餐上门(或到指定地点)和第三方提供配送服务(适用于通过第三方预订、线上预订)等配送方式,尽量避免员工个人外出就餐;
6.以人事部门为核心,成立劳动争议沟通调解中心,解决员工返岗后因工资发放、薪酬待遇、休息休假、工作量调整等事由与企业之间可能发生的劳动争议,做好员工的解释、安抚工作。
(二)用人单位有哪些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1.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2.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3.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4.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5.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者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社会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上报情况,并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工作;
6.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7.对政府调集人员、调用物资、征用财物有配合的义务;
8.积极配合政府、卫健部门等机关事业单位的检查、监督的义务。
(三)疫情期间,企业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应承担那些法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对企业及其负责人给予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用人单位能否对劳动者是否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行使知情权?
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国家及省市发布的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文件向劳动者宣讲单位及劳动者个人的申报义务,并通过调查、接受劳动者申报、核实、更新等环节,及时了解、掌握劳动者健康状况、返岗时间、方式等。但用人单位应当合理行使知情权,并且尽量事先获得劳动者的知情同意,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个人信息,综合平衡公众知情权与劳动者个人隐私权。
(五)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需要隔离的员工,存在谎报病情、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企业有关责任人员是否因此受到行政处罚?
需要看企业是否落实防控主体责任,如果落实了,则不需承担法律责任,若用人单位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员工瞒报、谎报病情,但用人单位未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或不按规定报告或处理的,有关责任人是需要承担瞒报的法律责任。
对于因接触过确诊病例或疑似病例有隔离需要的员工,存在拒绝检查、拒绝隔离等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协助当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防疫部门处理;否则,政府部门将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用人单位基于公共利益安全考虑,可否对劳动者实行隔离等手段?
单位在劳动者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相应隔离措施,但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换言之,企业无权对员工采取隔离措施,亦不能强制要求员工在家办公。
故此,我们建议在当前背景之下,企业可以通过安排员工休年假、加班调体、或者协商使其自行在家隔离,对确有居家隔离需要而劳动者拒绝自行隔离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政府部门报告。
(七)单位必须提供口罩吗?不提供,员工可以拒绝上班吗?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但对一般企业而言,口罩并不是单位必须要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有些地方规定,办公室也可以不戴口罩。如广东省疾控中心的口罩使用指南可以供大家参考:通风良好的办公室不需要佩戴口罩。正常工作时,如果没有口罩,可以佩戴遮掩口鼻的物品,勤洗勤换。所以员工不能以单位不提供口罩为由,拒绝上班。但在特殊时期为员工提供口罩,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怀,建议有条件的企业可以为员工准备些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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