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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快速变化的互联网行业坚持反垄断

    2018-04-02  点击:[]

    随着互联网与经济产业的结合日益紧密,数字产业间不正当竞争和经济纠纷也日益增多。

    “互联网的出现令经营者的竞争更加直接,相应的风险也层出不穷。”日前,在由中国国际商会竞争委员会举办的互联网数字经济新型竞争问题研讨会上,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詹昊指出,一方面,大型互联网公司在竞争手段上存在共同点和相似点,出现摩擦在所难免。另一方面,互联网技术更新迅速、市场变化快,大部分国家立法普遍落后于司法,导致传统侵权理论下主观恶意难界定、主体市场支配地位难认定、举证证明责任无法适当分配等情形出现。再加上传统不正当竞争民事争议在互联网领域有了延伸,因此,互联网企业一定要重视自身法律环境。

    安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迎认为,在当今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市场上互联网行业、企业之间的竞争边界已经越来越模糊,主体间对数据、流量、用户注意力的广泛争夺,势必使得他们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在这种白热化的竞争状态下,企业有可能通过行政举报、政府游说或私人诉讼的方式,对竞争对手提起反垄断的程序,从而抑制竞争对手。

    政策、技术和市场变化是互联网行业风险变化的重要因素。“前段时间,谷歌在欧盟被处罚了24.2亿欧元,但在美国就安然无恙。这是是因为美国更重视科技创新,对互联网企业一般持开放的态度,而欧盟常对其市场内互联网企业进行干预。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政策可以影响市场变化,也能给行业带来风险。”宋迎表示。

    同时,很多互联网企业所处的平台市场,使得传统反垄断、不正当竞争分析方法不得不相应调整。“阿里巴巴、京东、苹果系统等都是常见的互联网平台,过去分析方法中的市场份额、结构、进入等考量因素不再能满足市场需要,网络效应、规模经济、差异化等考量要素应运而生。比如,百度为用户提供搜索服务是免费的,而对刊登互联网广告则收取高额费用,这就产生了价格不对称的现象,需要进一步对此进行规范。”宋迎说。

    互联网行业近期出现许多新问题,比如最惠国(MFN)条款的隐患。MFN条款是指销售方应当向另一方保持最优惠的销售价格或者销售条件,如果销售向第三方销售的价格低于合同价格,应当对相应价格予以调整的条款。

    “前段时间备受关注的苹果与五大出版商电子书案就涉及MFN条款隐患。”宋迎介绍说,亚马逊此前推出的产品Kindle,其电子书的销售价格低于采购价格,在电子书领域形成垄断。出版商忌惮其电子书甚至实体书被亚马逊整体下架的危险,敢怒不敢言。随后,苹果公司想在其推出的iPad中内置阅读器iBook并出版电子书,于是设计出“代理出版商模式”和最惠国条款的方案,与亚马逊直接竞争。在与苹果的代理模式合同签署几天之后,美国六大出版商中的五家联合施压亚马逊,迫使其接受代理模式。最终,该案中苹果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为垄断行为。尽管“代理出版商模式”和MFN条款都是常用的商业条款,但在此案中苹果采用MFN条款实现横向定价,涉及对支配地位的滥用,被判赔付4.5亿美元。

    关于互联网企业如何有效规避反垄断审查,宋迎建议企业密切跟踪国内外反垄断执法、司法动态,并针对具体商业模式做好反垄断事前评估以及风险预案、突袭检查模拟演练和培训。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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