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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呼唤自贸区立法 激发创新活力

    2018-12-24  点击:[]

    我国推进自贸区建设5年来,已经从上海自贸区的一花独放发展到如今12个自贸区满园春色,自贸区在数量增加的同时,也形成了一大批制度创新成果推广至全国,发挥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试验田作用。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不断发生变化,更需要各个自贸区持续激发自主创新活力,协同发挥作用,为我国深入改革、扩大开放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

    纵观我国自贸区布局,我们发现,既有上海、深圳、珠海、广州这样经济发达的城市,它们是改革开放中最早的一批获益者,如今再获自贸区“加持”,那更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无异于如虎添翼;当然也有武汉、郑州、舟山、西安、沈阳、海口等经济实力相对前者较弱的地区、城市,设立自贸区是为了给它们创造大胆创新的环境,为其实现弯道超车提供动力。

    从现实角度来看,后一类自贸区中见诸报端的成果大多集中于注册企业数、各类备案制、多证合一、“最多跑一次”等方面,这离把自贸区打造成“制度创新高地”的目标还有较大的差距。这是因为这些自贸区仍然沿用开发区的模式进行发展,就会导致自贸区管委会的权限相当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权限;同样也会使自贸区的考核体系也是开发区的模式,招商引资、拉动GDP增长仍然是其重要任务。这就好比把自贸区总体方案中已经规划好的路径当作高铁铁轨,而这些自贸区实际的做法则是在高铁铁轨上用马车拉车厢。若依旧按照这个老办法来建设自贸区,创新发展要等到何年何月?

    从表面上来看,这是一些省、部委放权不够、考核体系不科学造成的一系列问题,但从深层次来看,却是缺乏国家层面的自贸区相关法律提供保障所造成的困扰。这就是说,即使是在制度创新的铁轨上跑高铁,也会面临一系列问题:有没有行驶证、是否超速行驶……据了解,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具有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决定权外,其他自贸区均未获得这种授权。

    我们知道,由于制度创新需要冲破以前的一些利益格局,面对未来诸多的不确定性,如果缺乏专门的法规进行保护,就会导致制度创新的风险增高。对此,不仅自贸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会承担责任,下放权责给自贸区的部门负责人也会承担一定的风险。对于任何人来说,高风险、低收益的事情是不会去做的。因此,我们不能一味指责自贸区相关部门不主动、不担当,也应该站在他们的角度考虑问题,站在自贸区承担的重要任务角度来考虑问题。

    当然,也可能会有一些学者担心,若从国家层面对自贸区立法,建立“正面清单”也好、“负面清单”也罢,是否会限制自贸区的制度创新能力,让自贸区制度创新又陷入低风险低收益的局面?

    对此,笔者认为,让自贸区制度创新成为低风险、高收益的机制,解决之道在于,在国家、各省层面对自贸区进行制度创新的法治保障聚焦在科学免责方面。只要自贸区制度创新的前期论证充分、理由合理,并且属于非主观原因导致制度创新失败,就应该对其进行合理免责,降低制度创新的风险。只有建立科学免责的法治保障,下放权限、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问题都可迎刃而解,才可以激发出自贸区的创新活力。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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