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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贸易港发展离不开商事仲裁

    2018-12-12  点击:[]

    11月27日,在由中国贸促会贸易投资促进部主办,中国贸促会浙江自贸区服务中心、中国海仲浙江自贸区仲裁中心、舟山市贸促会、舟山市港航管理局、舟山市司法局承办的首届自由贸易港(区)国际海事法律论坛上,“商事仲裁”这个关键词自然成了嘉宾们热议的话题。

    从目前世界主要自由贸易港的建设经验来看,伦敦通过发展海事仲裁、保险和理赔公估,掌握了航运产业的游戏规则,从而使得伦敦虽然没有大规模的航运实体,依然是航运业的中心和焦点。新加坡则是抓住航运业实体中心东移的机会,以海事仲裁为抓手,全力支持新加坡仲裁走出去,鼓励订立以新加坡为仲裁地的仲裁条款。

    “从伦敦和新加坡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商事仲裁既是自贸港(区)建设过程中的需要积累的要素,也是其建设的重要抓手。”中国海仲(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中心副秘书长、中国海仲仲裁员黄晨亮列出了4个自贸港(区)建设需要商事仲裁的理由:第一,商事仲裁是国际通行的解决商事争议的重要法律途径;第二,商事仲裁有益于消除投资与贸易的障碍;第三,商事仲裁是区别于法院诉讼并与之平行的多元争议解决方式;第四,商事仲裁是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保障国家战略的重要手段。

    “作为全球商贸中心,自贸港应该建立起与之相配套的经济纠纷解决机构。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虽不可能仿效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照搬普通法系的司法制度和使用英语作为工作语言,但是在仲裁方面仍然可以做到与国际接轨。”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海仲仲裁员沈秋明便提出了以下建议,鉴于我国法律还不承认临时仲裁,自贸港可以尝试适当放开临时仲裁,包括有条件地承认境外临时仲裁在自贸港的执行,吸引外国投资仲裁机构将仲裁放在自贸港内;自贸港提供对国际投资仲裁服务和管理,并通过对仲裁员免签入港、给予仲裁员个人所得税减免、给予仲裁机构在港内较低甚至免除其税收的优惠政策。

    “境外仲裁机构在自贸港仲裁的法律障碍是市场准入问题和外国仲裁机构在自贸港作出的裁决性质如何认定的问题。”沈秋明还建议,我国是否可以通过修改新版的外资准入“负面清单”解决市场准入障碍。对于外国仲裁机构在自贸港作出的裁决性质,目前认定其为“涉外仲裁裁决”更为妥当。为此,我国应该尽快修改《仲裁法》,将认定仲裁裁决性质的“仲裁机构所在地标准”改为“仲裁地标准”。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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