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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关一体化 企业如何按规申报?

    2018-12-06  点击:[]

    在通关一体化背景下,通关纳税实行自报自缴,简化了通关口岸的手续,也令企业易忽略相关风险。

    公司被海关要求补税,到底该补多少?为什么海关不接受公司的申报价格?公司被海关调查,案件会不会移交缉私局?这些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企业,感觉海关税务政策捉摸不定,不知如何有效预防和妥善应对。

    在日前举办的海关税务和处罚风险活动上,君合律师事务所顾问、海关公职律师陈锋为企业介绍了相关知识,解答了企业疑惑。他表示,海关征税要素一般指的是税款=完税价格×税率,此外还包括价格要素、归类要素、原产地要素及减免税、税制等其他要素,企业应掌握全部要素,规范缴税。

    “申报不实是企业常见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陈锋表示,《处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品名、税则号列、数量、规格、价格、贸易方式、原产地、启运地、运抵地、最终目的地或者其他应当申报的项目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面临以下处罚:影响统计的,警告或1000元—10000元罚款;影响监管秩序的,警告或1000元—30000元罚款;影响国家许可证件,货值5%以上30%以下罚款;影响税款征收的,漏缴税款30%以上2倍以下罚款;影响外汇、出口退税的,申报价格10%以上50%以下罚款。

    陈锋举例说,某公司进口品牌服装,报关时注明进口货物不涉及特许权使用费,但实际上甲公司服装销售后要根据销售额的4%对外支付品牌使用费。后被海关查出,追征税款1200多万元加征滞纳金400多万元。还有一公司长期进口某些机器配件,一直按照商品编码A申报。稽査中,海关认为该商品编码应归入B,需要领取许可证件,移交缉私查处。后认定2年违规,案值4000多万元,罚款250万元,责令其补领证件。

    陈锋指出,企业应密切关注产品归类、价格及其相关条件、贸易方式、原产地等,算好税率差、退税差、弄清许可证件区别,同时不要对海关稽查存侥幸心理。《海关稽查条例》规定,海关可以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只要曾有不合规行为出现,企业通关业务不停,总有案发的一天。

    除了上述风险外,实质性审核也是企业需要重点防范的环节。“H市某公司甲一直从母公司进口某饮料产品。4年来,甲公司向三个海关申报进口,申报的税则号列A。其间,某个海关曾对货物进行查验,结论为‘归类无误’。但稽查部门稽查后认为归类错误,存在进口税率差,累计漏缴税款41万多元。稽查部门将案件移交缉私处理。”陈锋表示,由此可见,海关放行货物并不意味着对申报内容的认可,企业缴税行为既要满足程序性审核,也要满足实质性审核。一般来说,稽查部门追补税费主要是特许权使用费、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转移定价)、协助费、运保费、包装容器费等。

    关于特殊关系影响成交价格,陈锋举例说,比如境外甲公司和境内乙公司之间是特殊关系。乙公司从甲公司处进口货物的申报价格偏低,海关就会要求乙公司证明交易价格没有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如果无法证明就不接受申报价格,而是进行估价征税。

    根据《审价办法》第十七条,填报确认纳税义务人是否可以证明特殊关系未对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产生影响,纳税义务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者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任何一款价格相近的,应视为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选择“否”,反之则选择“是”:向境内无特殊关系的买方出售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按照《审价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所确定的相同或者类似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出口货物免予填报,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

    而协助费指的是与进口货物的生产和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有关的,由买方以免费或者以低于成本的方式提供,并可以按适当比例分摊的下列货物或者服务的价值:进口货物包含的材料、部件、零件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使用的工具、模具和类似货物;在生产进口货物过程中消耗的材料;在境外进行的为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及制图等相关服务。

    陈锋建议企业,对照《审价办法》《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等文件,按规范进行税费申报,避免被稽查部门追补税费。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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