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法》将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明确规定,我国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的管理制度,取消逐案审批制管理模式。对于禁止和限制外国投资者投资的领域,将以清单方式明确列出,清单之外充分开放,中外投资将享有同等待遇。同时,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征收和补偿、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该法都作出明确的保护规定。
为确保《外商投资法》的顺利实施,商务部新闻发言人高峰表示,商务部正在对现有的外资管理规定进行全面清理,统筹推进“废改立”的相关工作。中央财经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韩文秀也表示,“中国不开空头支票,中国是行动派。我们要认真实施《外商投资法》,加快制定配套措施。”
“《外商投资法》确立了一系列保障外资准入、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国投资者及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利益的措施,为促进、保护和管理外商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制度框架。”北京卓纬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朱宁在接受《中国贸易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具体实践中,仍有大量的工作需要继续跟进,如需要出台配套的法规和文件,逐步落实《外商投资法》的相关规定;调整、修订现行基于“外资三法”制定的大量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朱宁表示,希望后续相关法规文件能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外商投资法》予以细化和明确。
第一,根据《外商投资法》的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因此,现有外商投资管理架构的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的备案,负面清单内行业的投资、备案、审批流程的变化,都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明确。
第二,《外商投资法》规定,此前按照“外资三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外资三法”下相对于内资公司所具有的特殊组织形式,如董事会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特殊地位等,需要在五年内根据《公司法》与《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完成调整,与内资公司保持一致。
第三,目前具体实施办法仍不明确,需要市场监管及商务部门出台相应指引和细则,尤其是在北京、上海等外商投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地区,建议为相关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第四,关于负面清单的外资准入申请、国家安全审查等问题,建议出台有针对性的具体法规,进一步提升外商投资的信息透明度。
实务中常遇到虽然注册在境外但是其实被中国投资者控制的“外资企业”,对于这些企业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是否也适用《外商投资法》下关于外商投资的规定,特别是负面清单的相关制度,有待法规进一步细化。此外,《外商投资法》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如何得到落实也是配套法规文件应该关注的。同时,港澳台投资者是否参照《外商投资法》进行投资也需要进一步明确。
“总体来说,《外商投资法》为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奠定了一个很好的基础,尤其明确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一体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是一个明显的进步。在此基础上,继续出台系列法规、文件充实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也是符合法制发展趋势的。”朱宁说。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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