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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协议文本+解读)

    2020-01-20  点击:[]

    第四章 金融服务

    4.1条 目 标

    双方认为,双方在双边服务贸易领域拥有广阔合作机遇和互惠

    利益。每一方请求对方确保己方的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

    非歧视地参与对方市场。双方应进行建设性的工作,给予对方的服

    务和服务提供者公平、有效、非歧视的市场准入待遇。为此,双方

    应从本金融服务章节约定的行动开始,采取具体行动。

    4.2条 银行服务

    一、双方都承认互利合作对于改善市场准入、加强各自银行服

    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中国承诺,在美国金融机构的合格子公司提供或寻求提供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时,其母公司的海外资产情况应被纳入考量

    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本协议生效后5个月内,中国应允许美国金

    融机构的分行提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服务,并应将其母公司的海外

    资产情况纳入考量以满足相关资产要求。中国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

    国金融机构提出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牌照的合格申请。

    三、中国确认,美国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各类非金融债务融资工

    A类主承销商时,应根据修改后的发放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主承销商牌照的评估规则接受评估,并相应获得牌照。该规则将美

    4-2

    国金融机构的国际资质纳入评估考量,使该实体能够以此来满足在

    华申请牌照的相关要求。

    四、美国承认目前有中信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准,确

    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4.3条 信用评级服务

    一、中国确认,已允许一家美国独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对出

    售给国内外投资者的国内债券进行评级,包括为银行间债券市场进

    行评级。中国承诺继续允许美国服务提供者(包括美国独资信用评

    级服务提供者)对向国内外投资者出售的所有种类的国内债券进行

    评级。本协议生效后3个月内,中国应审核和批准美国服务提供者

    已提交的尚未批准的任何信用评级服务牌照申请。

    二、每一方应允许对方的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在该提供者现有

    合资企业中获得多数股权。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信用评级服务提供者非歧视待遇。

    4.4条 电子支付服务

    一、中国在美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寻求以外商独资实

    体身份开展经营的提供者,提交筹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任何相关申

    请后5个工作日内应予以受理,并可在这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提出

    修改或补充信息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中国在申请人对此要求作出

    回应后5个工作日内应受理申请。中国在受理后90个工作日内应就

    4-3

    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给予解释。

    二、中国在美国服务提供者报告其已完成筹备工作后不迟于1

    个月内,应受理此服务提供者的牌照申请,包括万事达、维萨或美

    国运通的任何牌照申请,并应就该申请做出决定,包括对不利决定

    给予解释。

    三、美国确认给予中国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包括银联)非歧

    视待遇。

    4.5条 金融资产管理(不良债务)服务

    一、双方承认在不良债务服务领域存在互利互惠的机会,愿共

    同在该领域促成更多机会。

    二、中国应允许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从省辖范围牌照开始申请

    资产管理公司牌照,使其可直接从中资银行收购不良贷款。中国在

    授予新增的全国范围牌照时,对中美金融服务提供者一视同仁,包

    括对上述牌照的授予。

    三、美国将继续允许中国金融服务提供者在美参与不良贷款的

    收购和处置。

    4.6条 保险服务

    一、中国不迟于202041日,应取消寿险、养老保险和健康

    保险领域的外资股比限制,并且允许美国独资保险公司进入上述领

    域。中国确认不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美资保险公司在华全资拥有保

    4-4

    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置限制。

    二、中国不迟于202041日,应取消对所有保险领域(包括

    保险中介)的经营范围限制、歧视性监管流程和要求,以及过于繁

    重的许可和经营要求,并应及时审核和批准美国金融服务提供者提

    交的任何保险服务牌照申请。根据上述承诺,中国确认已取消关于

    新设立外资保险公司30年保险业务经营资历的要求。

    三、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再保险集团等中国机构的申请尚未批

    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4.7条 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

    一、每一方应基于非歧视原则审核和批准对方金融机构的证

    券、基金管理或期货牌照的合格申请。双方确认对方拥有牌照的金

    融机构有权提供己方拥有牌照的金融机构在上述领域内获准提供

    的完整业务范围的服务。

    二、中国不迟于202041日,应取消外资股比限制并允许美

    国独资的服务提供者进入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服务领域。

    三、中国确认,从201975日起大幅降低对证券服务提供者

    控股股东的高额资产净值要求。

    四、中国确认,当现有美资参股的证券公司变为美资控制、美

    资控股或美资全资拥有时,允许其保留原持有牌照。

    五、双方应确保不存在针对对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歧视性限

    4-5

    制。中国应确保不存在对美国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H股(即在港交

    所上市的中国内地企业的股票)的限制,合格的美资控股私募基金

    管理人应可基于个案处理方式获批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六、双方确认在期货产品方面不存在针对对方机构的歧视性限

    制,包括允许对方机构投资己方国内机构获准投资的完整业务范围

    的期货产品(包括金融、利率和汇率期货)。

    七、美国承认目前有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等中国机构

    的申请尚未批准,并确认将及时考虑此类申请。

    5-1

    第五章 宏观经济政策、汇率问题和透明度

    5.1条 总 则

    一、每一方应彼此尊重对方依据国内法律行使货币政策自主

    权。

    二、双方认识到,强劲的经济基本面、稳健的政策和具有韧性

    的国际货币体系对于汇率稳定至关重要,从而促进强劲、可持续的

    经济增长和投资。实行灵活汇率制度在可行的情况下能够起到吸收

    冲击的作用。

    三、双方共同的目标是奉行增强经济基本面,促进经济增长,

    提升透明度并避免不可持续的外部失衡的政策。

    四、双方应恪守各自在G20公报中关于汇率的承诺,包括避免

    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

    5.2条 汇率政策

    一、每一方确认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协定约束,避

    免操纵汇率或国际货币体系以阻碍国际收支的有效调整或获得不

    公平的竞争优势。

    二、每一方应该:

    5-2

    (一)实现并维持市场决定的汇率制度;以及

    (二)增强经济基本面,以巩固有利于宏观经济和汇率稳定的

    条件。

    三、双方应避免竞争性贬值,避免将汇率用于竞争性目的,包

    括对外汇市场进行大规模、持续、单向干预。

    四、双方将保持经常沟通,并就外汇市场情况、活动与政策进

    行沟通协商。双方将就IMF对各自的汇率评估进行沟通协商。

    5.3条 透明度

    一、双方确认按规定时间公开披露以下数据:

    (一)每月结束后不迟于30天内,按照IMF关于国际储备和外

    币流动性的数据模板,公布每月外汇储备和远期头寸数据;

    (二)每季结束后不迟于90天内,公布每季度国际收支金融账

    户的子项数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与其他投资(贷款与应收

    款);以及

    (三)每季结束后90天内,公布每季度货物与服务进出口情况。

    二、双方重申并应继续同意IMF公开披露以下信息:

    (一)在IMF执董会议后四周内,公布IMF关于本方的第四条

    款磋商报告,包括对本方汇率的评估情况;以及

    5-3

    (二)确认加入IMF官方外汇储备货币构成调查(COFER

    数据库。

    三、如果IMF未公开如本条第2段所述信息,未被公开的一方

    应主动要求IMF予以公开披露。

    5.4条 执行机制

    一、汇率政策及透明度出现的问题,应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

    美国财政部长向第七章(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中建立的双边评估

    和争端解决安排提交。

    二、如双方无法在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下达成双方满意的

    解决方案,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或美国财政部长也可请求IMF在其职

    权范围内:

    (一)对另一方的宏观经济和汇率政策、数据透明度以及报告

    情况进行严格监督;或

    (二)发起正式磋商并提供适当的意见。

    6-1

    第六章扩大贸易

    6.1条目标

    一、双方承认,本协议以及中国正在采取的开放经济和改善贸

    易体系的举措所带来的贸易和经济结构变化,将有助于扩大贸易流,

    包括显著增加美国和其他国家对中国的商品和服务出口。

    二、双方认为,两国贸易具有高度的互补性,扩大贸易合作有

    利于改善双边贸易关系、优化资源配置、调整经济结构、促进经济

    可持续发展。

    三、双方认识到,美国生产并能够供应品质高、价格竞争力强

    的商品和服务,而中国需要增加质优价廉的商品和服务的进口,以

    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需要。

    四、双方因此寻求开展建设性合作,以改善双边贸易关系,探

    索采取适当举措便利贸易增长。

    6.2条贸易机会

    一、从202011日至20211231日两年内,中国应确保,

    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扩大自美采购和进口制成品、

    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不少于2000亿美元。具体而言,中国应确

    保:

    (一)在制成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

    6-2

    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29亿美元,2021日历

    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448亿美元。

    (二)在农产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

    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5亿美元,2021日历

    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95亿美元。

    (三)在能源产品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

    中国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85亿美元,2021日历

    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339亿美元。

    (四)在服务方面,如附录6.1所示,在2017年基数之上,中

    2020日历年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128亿美元,2021日历年

    自美采购和进口规模不少于251亿美元。

    二、双方应视情明确附录6.1中二级目录产品的采购和进口增

    加额。

    三、双方预测,从2022日历年至2025日历年,中国自美采购和

    进口制成品、农产品、能源产品和服务将继续保持增长方向。

    四、美国应确保采取适当举措,以便有足够的美国商品和服务

    供中国采购和进口。

    五、双方承认,将基于市场价格和商业考虑开展采购活动。而

    且在特定年份,市场状况可能会影响采购的时点,尤其是在农产品

    采购方面。

    6-3

    六、中美两国的官方贸易数据应用于判定本章节是否得到落实。

    如果基于各自贸易数据分析得出相互矛盾的评价,双方应就此进行

    磋商。

    七、如中国认为其落实本章节义务的能力受到美国采取或未采

    取行动或美国内其他情况的影响,中国有权提出与美国进行磋商。

    6-4

    附录6.1美国未来两年增加的对中国出口

    单位:十亿美元

    产品目录

    基于2017基年的美国对中国出口

    增量

    第一年第二年两年合计

    一、制成品32.9 44.8 77.7

    1工业机械

    2电气设备和机械

    3药品

    4飞机(订单及交付)

    5汽车

    6光学设备和医疗设备

    7钢材

    8其他制成品1

    二、农产品212.5 19.5 32.0

    9油料种子

    10肉类

    11谷物

    12棉花

    13其他农产品3

    14水海产品4

    三、能源产品18.5 33.9 52.4

    15液化天然气

    1包括太阳能级多晶硅和其他有机与无机化学品、硬木木材、芯片(在美生产)

    和化学品。

    2应美国请求,中国除此处列出的最低额外,在本章节覆盖范围内,将每年尽

    量增加50亿美元的农产品进口。

    3包括所有其他农产品,例如苜蓿草、柑橘、乳制品、膳食补充剂、蒸馏酒精、

    干酒糟、香精油、乙醇、新鲜胡萝卜、水果和蔬菜、人参、宠物食品、加工

    食品、坚果和酒。

    4包括龙虾。

    6-5

    16原油

    17石化产品

    18煤炭5

    四、服务612.8 25.1 37.9

    19知识产权使用费

    20商务旅行和旅游

    21金融服务和保险

    22其他服务

    23云和相关服务

    总额76.7 123.3 200.0

    5包括炼焦煤。

    6除金融服务、保险和云服务外,所有服务数据表示跨境服务供给(模式1)。

    金融服务、保险和云服务数据包括跨境服务供给和通过商业存在提供的服务

    供给(模式3)。

    6-6

    本附件只以英文作准;在双方完成并核实共同认可的中文译文

    后,该中文文本与英文文本应同等作准。

    7-1

    第七章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

    7.1条 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安排

    一、为确保本协议得到迅速有效履行,双方建立以下双边评估

    和争端解决安排(“本安排”)。

    二、本安排的目标和任务是有效履行本协议,以公平、快速和

    秉持尊重的方式,解决双边经贸关系中的问题,避免经贸纠纷及其

    影响升级扩散至双边关系的其他领域。双方认识到就此加强双边沟

    通的重要性。

    7.2条 本安排架构

    一、高层参与。双方应建立“贸易框架小组”,应由中国国务

    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牵头,以讨论本协议的落实情况。“贸

    易框架小组”应讨论:

    (一)本协议整体落实情况;

    (二)协议履行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双方未来工作安排。

    双方应恢复宏观经济会议,以讨论综合性经济问题,应由中国

    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财政部长牵头。双方应尽一切努力确保

    7-2

    “贸易框架小组”会议和宏观经济会议都高效,以解决问题为导向。

    二、日常工作。本安排应包括各自设立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

    决办公室”。

    (一)中国应在国务院分管副总理领导下,设立中国的“双边

    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指定一位副部长作为牵头人。美国设立

    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由一位副贸易代表作为牵头

    人;

    (二)每一方应指定一位官员(“指定官员”)协助本安排的

    工作。在本协议生效日前,每一方应提供各自指定官员的联系方式。

    每一方应视需要更新相关信息;

    (三)“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应:一是评估本协议履

    行相关的具体问题;二是接受任何一方提交的与协议履行相关的申

    诉;三是尝试通过磋商解决争端。为开展相关工作,各自的“双边

    评估和争端解决办公室”可以向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政府部门咨询。

    7.3条 信息请求

    一方可在会议中或会议前,请求另一方就本协议履行相关事项

    提供信息。另一方应提供含有所需信息的书面回复。一方如果无法

    提供所请求的信息,应在回复中具体解释无法在时限内提供该信息

    的原因,并明确将提供该信息的具体时间。本条款应不要求一方向

    另一方提供保密信息。

    7-3

    7.4条 争端解决

    一、申诉。如一方(“申诉方”)认为另一方(“被申诉方”)

    的行为不符合本协议,申诉方可向被申诉方的“双边评估和争端解

    决办公室”提出申诉(“申诉”)。申诉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应

    包含足够信息以使被申诉方能够对事项进行适当评估。申诉可以但

    不必要包含,能够识别涉事公司的信息或商业保密信息。申诉及任

    何相关信息或事项均属保密,未经双方同意,不得与“双边评估和

    争端解决办公室”之外的其他人分享。

    二、申诉范围。

    (一)本协议生效后出现的所有问题,均可提交争端解决程序;

    (二)一方在本协议生效前采取的措施,包括一项行动,如在

    本协议生效后得到保留或持续存在影响,也适用争端解决程序。如

    果申诉涉及此类措施,申诉方应向被申诉方提交相关措施持续存在

    影响的说明。

    三、评估。被申诉方应启动并完成对申诉的评估。被申诉方应

    考虑申诉所涉问题的事实、性质和严重程度。评估完成后,指定官

    员应启动磋商。

    四、争端解决程序。双方将按照以下程序,以最高效的方式尝

    试解决申诉:

    (一)如果指定官员未能解决申诉,可将该项关注提交至中国

    7-4

    指定的副部长和美国指定的副贸易代表处理。如果申诉在副部级层

    面未被解决,申诉方可将该问题提交至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

    国贸易代表;

    (二)如果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举行的会议

    未解决申诉方关注,双方应就申诉方所受损害或损失的回应快速进

    行磋商。如果双方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该回应应得到履行。如果

    双方未就上述回应达成共识,申诉方出于防止局势升级、维护正常

    双边贸易关系的目的,基于磋商中提供的事实,可能求助于采取行

    动,包括停止其在本协议下的某一义务,或采取其认为适当的、以

    相称的方式实施的补救措施。在申诉方行动生效日之前,被申诉方

    可启动中国国务院分管副总理和美国贸易代表之间的紧急会议。如

    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依照本项采取的行动基于善意,被申诉方不会

    采取反制措施,或否则挑战相关行动。如被申诉方认为申诉方的行

    动基于恶意,其救济手段是向申诉方提交书面通知退出本协议。

    五、尽管有本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如中国国务院分管

    副总理或美国贸易代表认为某一履行问题是紧急事项,他们其中一

    位可在双方的会议上直接提出该事项,而无需先在较低级别的会议

    上进行讨论。如果无法为此及时召开上述会议,申诉方可依照本条

    第四款第(二)项求助于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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