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关于美国超滤液态乳:
1.根据第二条第1、3和4款规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乳》(GB25191),允许美国超滤液态乳输入中国,且产品
应该具有“超滤技术”标识;
2.若产品采用了巴氏杀菌工艺,允许标识为“巴氏杀菌调制
乳”;
3.当中国制定超滤乳新标准草案,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该标准
草案;以及
4.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以
及
(八)关于美国乳渗透物粉:
1.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1)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进口尚无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审查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14号)的要求,
3-7
完成美国食用乳渗透物粉的审批;以及
(2)允许美国乳渗透物粉进口;
2.若中国开展制定乳渗透物粉新标准,向世界贸易组织通报标
准草案;以及
3.确保新标准及所有实施行动符合中国世界贸易组织义务。
婴幼儿配方乳粉
三、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婴幼儿配方乳粉需求,
中国应:
(一)在审查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及作出注册决
定时,充分考虑美国《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21 U.S.C §
350a)第412节及其实施规定;
(二)无论申请实体是否与一个已注册工厂具有关联,接受产
品注册申请,完成审查并发布决定;
(三)通常在接到申请后的4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美国工厂婴
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申请的技术审查;
(四)通常在完成技术审查后40个工作日内,完成婴幼儿配方
乳粉产品注册所需要的有关核查、检查、抽样或检测,其条件是,
美国生产商在必要的情况下及时提供准入;
(五)把此前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产品的审查、检查和
3-8
制造工厂合规情况的决定纳入考虑范围,在技术审查或所需的核查、
检查、抽样或检测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产品注册;
(六)确保不会披露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过程中提供的所
有商业秘密;
(七)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婴
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如果该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已
在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注册,在收到清单后的20个工作日内,
对清单上的工厂实施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该清单,允许
这些工厂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输入中国;
(八)对于注册续期,不要求:
1.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注册续期多于每4年一次;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续期多于每5年一次;
(九)当决定产品注册或重新注册是否需要进行工厂检查时,
将此前中国核查报告、美国监管信息和其他有关信息予以考虑,包
括制造商提供的信息;以及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周内,中国海关总署对产品已在中
国获批、而工厂注册申请待批的美国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完成工
厂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完整工厂清单。
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核查和检查
3-9
四、中国应:
(一)在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进行检查或核查时,
至少提前20个工作日通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美国农业部及
该工厂;
(二)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将不以现场
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乳品工厂或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的前提条件;
以及
(三)确保所有针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注册或乳品、婴幼儿
配方乳粉工厂注册所开展的核查或检查,目的是验证美国监管体系
或该工厂是否有能力达到适用要求。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
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
的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
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货物进
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乳品或婴幼儿配方乳
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
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
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
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双方应就乳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其他公共卫生
3-10
事宜交换信息。
附录三 禽 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
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
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年1月1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
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
准许进口。
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
(2018年版)第10.4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
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
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第92章8个方面或相
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
30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四 牛 肉
一、双方应继续执行2017年签署的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输华议
定书。如果该议定书的相关要求与本协议不符,应以本协议为准。
双方可酌情根据本协议修改议定书。
二、中国承认,美国已按照中国要求提交所有相关和必需资料,
3-11
以便完成与所有美国牛肉、牛肉产品和含反刍动物成分的宠物食品
进口相关的风险评估。中国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取消对
进口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牛龄要求。
三、中国认可美国牛肉和牛肉产品的可追溯体系。美国政府根
据美国法律不断维持达到或高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有关保持《世界
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所列牛类
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准则要求的措施,包括可追溯性措施。如
果美国保持其世界动物卫生组织认定的该疫病风险可忽略国家分类
地位,中国不得对美国牛肉进口施加与该疫病相关的新的进口限制
或要求。如果美国风险可忽略国家地位发生变化,则中国应根据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1.4章
11.4.11条或任何后续条款,实施美国牛肉的进口管理规定。
四、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在食
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牛肉和牛肉产品。附件1(被认为
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除外。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应对进口牛肉中玉米赤
霉醇、群勃龙醋酸酯和醋酸美伦孕酮采用最大残留限量。中国应,
对于食品法典已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量的牛肉组织,采用食品
法典的最大残留限量;对于食品法典尚未制定以上激素最大残留限
3-12
量的牛肉组织,在制定最大残留限量时,遵循食品法典标准和准则,
并参考其他已进行科学风险评估国家所制定的最大残留限量。
附录五 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6日提出的请求
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
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
贸易。
附录六 猪 肉
一、双方有意在全球非洲猪瘟研究联盟框架下促进合作活动,
分享公开的科学知识和信息,有助于逐步控制并根除非洲猪瘟。
二___________、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肉类需求,本协议生效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国应允许进口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猪肉和猪肉产品。
附录七 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一、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认可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对美国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及加工禽肉工厂的监管,其目的是允
许美国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输入。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中国应接受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
在食品安全检验局批准的工厂检查过的并随附出口卫生证书
3-13
(FSIS9060-5/FSIS9295-1)的肉类、禽肉、加工肉类和加工禽肉,附件
1(被认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牛肉、猪肉和禽类产品清单)所列产品
除外。
三、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认可工厂
的完整更新清单,中国应在收到后2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海关总署
网站上公布清单,允许清单上所有工厂的产品输入中国。
四、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
查,包括与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肉
类和禽肉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
于风险抽取美国肉类和禽肉产品进行检查。如果中国根据科学检查
判定某批美国肉类或禽肉产品货物违反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
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果中国判定某工厂存在违反适用食品安
全要求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
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
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双方应就肉类和禽肉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和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信息。
五、中国应以符合食品法典、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与世界卫
生组织(世卫组织)食品添加剂联合专家委员会风险评估指导意见
与该联合专家委员会此前进行的莱克多巴胺风险评估的方式,与美
国专家协商尽快、不拖延进行牛、猪体内莱克多巴胺的风险评估。
3-14
该风险评估应以美国的可验证数据和美国批准的莱克多巴胺使用条
件为基础。中美双方应成立联合工作组,讨论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要
采取的措施。
附录八 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一、为便利贸易,深化中美两国在证书方面的合作,中国海关
总署应与美国农业部共同确定电子和自动化系统的技术要求,并实
施该系统,用于查看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为美国肉类、禽肉、
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输入中国发放的出口证书。
二、如果美国执行了该系统并证明其可靠性和安全性,则中国
应在2020年2月底前使用该系统。中国应通过该系统接受美国肉类、
禽肉、肉类产品和禽肉产品货物获准输入中国所有必需信息,包括
美国农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出具的证书。中国应及时向口岸海关官
员提供相关证书信息。
三、美国农业部法令允许适当情形下使用替代证书。若美国农
业部食品安全检验局确保替代证书清晰可鉴别,中国海关总署应包
括在以下情形接受美国农业部发放的替代证书:
(一)原始证书未包含所需信息;
(二)原始证书中有打字印刷错误;
(三)进出口商或收发货方已改变,但所属国家仍与原始证书
3-15
所示国家相同;
(四)证书丢失或损坏;或
(五)入境口岸变更。
附录九 水产品
一、本协议生效后,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应在尽快可行情况下重启中美水产品技术工作组双边会议。该技术
工作组应明确中国可采取何种步骤,向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
供证据,以评估中国控制措施是否可确保中国输美水产品符合美国
要求。美国确认,如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向美国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局提交充足证据,且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判定该工厂和
产品应从《进口警报16-131》排除,则该中国水产品生产商或出口商
应被列入《进口警报16-131绿色清单》。
二、为更好满足中国消费者日益增长的水产品需要,本协议生
效后,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应在尽快可行情
况下会面,讨论可在美国州际贸易中销售但尚未获准在中国销售的
水产品输入中国的审批流程。如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
向中国海关总署提交有关上述水产品中某一产品的充足证据,中国
海关总署应判定该产品是否安全适于食用以及是否允许输入中国。
三、中国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应允许下列货物
输入中国:
3-16
(一)来自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在
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水产品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
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以及
(二)来自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局认定监管状况良好、并
在中国海关总署注册的鱼粉加工工厂,且随附美国国家海洋和大气
管理局签发的经双方同意的证书。
四、中国应:
(一)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内
水产品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
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些工厂的美
国水产品输入中国;以及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交美国商务部国家海洋和大气管理
局管辖内鱼粉加工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
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并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允许这
些工厂的美国鱼粉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
包括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水产品
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
抽取美国水产品货物进行检查。如判定某批美国水产品货物违反
适用食品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
3-17
厂存在适用食品安全进口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
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
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双方应就
水产品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涉及水产品的其他公共卫生事宜交换
信息。
附录十 大 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
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
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
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
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一 植物卫生
一、为了尽快实现贸易,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双方应
开展技术磋商,尽快签署除兰花外的中国介质盆景输美植物卫生议
定书。
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45日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
局)应完成中国香梨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三、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
验局)应完成中国柑橘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3-18
四、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
验局)应完成中国鲜枣进口监管通报程序。
五、本协议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
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
国加工用鲜马铃薯输入中国。
六、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
州油桃输入中国。
七、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蓝
莓输入中国。
八、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加
州哈斯鳄梨输入中国。
九、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和美国农业部
(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议定书,允许美国大
麦输入中国。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协
调,可以实地考察美国大麦生产情况。
十、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中国海关总署应与美国农业
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举行会议,并实地考察美国苜蓿颗粒和草
3-19
块、杏仁粕颗粒和粕块以及梯牧草干草的生产情况。中国海关总署
和美国农业部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签署并实施植物卫生
议定书,允许以上产品输入中国。
十一、双方确认,一方自另一方进口冷冻水果和蔬菜时不得要
求出具植物卫生证书。
十二、双方应就谷物和油籽产品贸易便利化问题继续技术磋商。
附录十二 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
干酒精糟
一、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促进贸易便利化,更好满足畜牧
业发展的饲料需求,中国应:
(一)不以现场核查或检查作为注册工厂或批准饲料添加剂、
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的前提条件;
(二)不以出口议定书作为允许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
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的前提条件;以
及
(三)确保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干酒
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的进口要求与国际标准和准则相一致。
二、每当美国向中国提供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产品、
3-20
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的更新完整清单,中国应在20
个工作日内对工厂实施注册,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清单,并允
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上清单内美国工厂的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
合饲料产品、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输入中国。
三、中国应:
(一)1.在收到美国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制造商对
中国出口审批申请3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以及
2.在申请审查完成20个工作日内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输入
中国;以及
(二)在收到申请20个工作日内,若美国干酒精糟或含可溶物
的干酒精糟制造商持有或曾持有一种产品输入中国许可,但该许可:
1.于2017年1月1日或之后失效,或
2.预期将在该日期后失效,向该制造商发放许可,允许该产品
输入中国。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
中国申请9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将产品列入中国饲料和饲料添
加剂目录;
(二)在收到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产品输入中
3-21
国新申请3个月内,完成申请审查并发放许可,允许产品进口;以
及
(三)在收到向中国出口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配合饲料
产品续期申请20个工作日内发放续期许可,允许产品进口。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
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
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的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
基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饲料添加剂、预
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产品货物进
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
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货物违反适用饲料安全进口
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货物。如判定某工厂存在适用饲料安全
措施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
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有关
部门。双方应就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
溶物的干酒精糟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三 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一、中国应:
(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
3-22
1.按照附录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条内容解除对含反刍动物成
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以及
2.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链式反应检
测使用;对不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仅基于风险进行聚
合酶链式反应抽检;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含禽肉产品成分的美国宠物
食品;
(三)不要求工厂在注册环节填写或提交问卷,但可要求正在
接受核查的工厂填写问卷;以及
(四)允许进口含有第三国动物源成分的宠物食品,前提是该
动物源成分合法进口至美国、符合美国国内宠物食品添加要求并可
追溯至原产国。
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应进行技术讨论,讨论美国宠物食
品输入中国事宜。双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2个月内,签署美国
宠物食品输入中国议定书。新议定书签署前,中国应按照2004年11
月18日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从美利坚合众国输入非反刍动物源
饲料和非反刍动物源性油脂的兽医卫生议定书》规定,继续允许美
国宠物食品输入中国。
三、中国已完成对美国24家新增宠物食品和动物饲料工厂的审
查,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这些工厂加入允许输
3-23
入中国宠物食品或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
四、美国应每月向中国提供美国认定可对中国出口宠物食品或
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的工厂清单的所有更新。在收到清单的20个
工作日内,中国应注册这些工厂,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变更的
清单,并允许中国海关总署网站清单内美国工厂的宠物食品和非反
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输入中国。
五、中国继续有权对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安
全监管体系进行核查,包括与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协调核查有代表性
的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工厂。核查应以风险为基
础。中国继续有权在入境口岸基于风险抽取美国宠物食品和非反刍
动物源动物饲料货物进行检查。如根据科学检查判定某批美国宠物
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违反适用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
物饲料安全进口要求,中国可拒绝进口该批次产品。如判定某工厂
存在适用饲料安全措施方面的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持续或反
复出现,中国可拒绝接受该工厂货物,直至问题解决。中国应就此
类违规行为通报美国相关主管部门。双方应就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
物源动物饲料安全监管体系交换信息。
附录十四 关税配额
一、中国应确保自2019年12月31日起,小麦、大米和玉米的
关税配额措施应符合中国特定农产品关税配额案专家组报告及世界
3-24
贸易组织协定,包括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
和中国第152号减让表第一部分第1(B)节中的承诺。
二、中国每年小麦、大米和玉米的总体关税配额应于当年1月1
日前分配至最终用户。中国应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
额的足额使用。
三、中国对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资格、分配、返还、再
分配和处罚的要求,不得区别对待国营贸易企业和非国营贸易企业,
并应同等适用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中的国营贸易配额和非
国营贸易配额。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措施中,获得
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的“最终用户”和“企业”包括国
营贸易企业。
四、中国应于每年10月1日前对未使用并返还的小麦、大米和
玉米关税配额量(包括未使用并返还的分配给国营贸易企业的配额
量,或定为“国营贸易配额”的配额量)进行再分配。仅有新申请
者和除退回未使用小麦、大米和玉米配额的企业以外的企业,应有
资格获得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再分配量。
五、中国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的所有分配量均应为商业
可行的装运量。
六、中国应确保规定并公布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申请条
件和分配原则,分配原则应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商品
3-25
的进口、加工或销售相关。中国应确保充足数量的国营贸易企业和
非国营贸易企业实体(包括新的配额申请者)有资格获得小麦、大
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并确保不抑制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
的足额使用。
七、与中国的世贸组织义务相一致,中国将应美国请求,提供
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分配和再分配相关的信息。
八、每一方如有关于小麦、大米和玉米关税配额管理的现行法
律、法规和公告,应在公共网站上公开,并及时公布上述内容的变
更情况。依据“双边评估和争端解决”一章,双方将应其中一方请
求就关税配额管理进行磋商。
附录十五 国内支持
一、中国应尊重其世贸组织义务,在官方公报栏公布关于其国
内支持计划和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
二、为明确起见,关于中国国内支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关
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美国享有的针对中国的权利,不
受本协议限制。
附录十六 农业生物技术
一、为有助于实现农业生物技术对可持续农业发展的好处,双
方同意开展农业生物技术领域交流,并有意采取措施,增进公众关
3-26
于农业生物技术参与和公众对农业生物技术相关科学信息的认知,
以增强公众对在农业和食品体系中使用安全生物技术的信心和接受
程度为目的。
二、中国应为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安全性评价和审批采用透
明、可预测、高效及以科学和风险为基础的监管流程。对于用作饲
料或加工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中国应大幅缩短以下两项之间的平
均时间至24个月以内:
(一)此类产品审批正式申请的提交;以及
(二)该产品是否批准的最终决定。
中国安全评价程序应以相关国际标准以及食品法典和《国际植
物保护公约》的建议为基础。中国所开展的任何安全评价应基于以
恰当方式获取并以恰当统计方法分析的科学数据和信息。
三、双方应加强生物技术监管交流,以增进互相理解与便利农
业生物技术产品贸易。
四、中国应:
(一)在收到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用于正式批准申请而提交的申
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开展完整性预审查,通过对比申请表和申
报书要求,将申报书中不齐全之处告知申请人;
(二)受理申请人关于食品、饲料和加工用途农业生物技术产
3-27
品进口批准流程的申诉,并在收到合理申诉后采取整改行动;
(三)当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需要额外信息来完成
安全评价时,在确定需要额外信息的会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提供所有此类信息,并向申请人书面解释通知提
供的信息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有何相关性;
(四)申请人向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提交额外信息
后,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将尽快、以必要频率召开会
议,以便完成申请审核;以及
(五)每年至少召开2次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会
议,并视申请数量,根据需要尽可能增加会议召开频次。
五、中国批准的农业生物技术产品有效期应不少于5年。
六、中国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2个月内,就源于转基因微生
物的食品成分审批,建立并公布一套简化、可预测、以科学和风险
为基础、高效的安全评价流程。
七、中国应:
(一)全年不间断受理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申请;
(二)如果一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正式批准申请在向美国监管
机构提交申报书后但向中国监管机构提交前,向中国提交申报书,
在收到申报书5个工作日内,对照该产品正式申请提交后将适用的
3-28
批准要求,开展申报书完整性预审查;
(三)在收到正式申请后启动审查该农业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
申请;
(四)不要求提供对于产品既定用途下的安全性评价不必要的
信息;以及
(五)对于任何通过中国安全评价的产品,在国家农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委员会会议结束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批准决定,并颁发
生物安全证书。
八、若出现影响美国货物出口至中国的低水平混杂的情况,中
国应:
(一)尽快向进口商或进口商代理告知该低水平混杂事件,以
及需提交的相关补充资料,以协助中国就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
作出决策;
(二)向美国提交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风险或安全评价综述;
(三)确保该低水平混杂事件的处理没有不必要的拖延;以及
(四)在决定如何处理低水平混杂事件时,考虑美国或其他国
家提供的相关风险或安全评价及批准情况。
九、对于无意或者技术上无法避免的低水平混杂事件,中国应
基于个案开展分析评估,尽量降低对贸易的影响。
3-29
十、双方同意组织专家对低水平混杂问题开展进一步研究,并
开展国际合作寻求解决低水平混杂的务实做法。
上一条: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协议文本+解读)
下一条:中美签署第一阶段经贸协议(协议文本+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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