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纯地削减股权比例、股东会或董事会中的否决权,或者故意地避免触碰合资子公司的合规事项在美国的司法实践中被称之为“Willful blindness”(可以翻译成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并不能帮助母公司减轻其对子公司的合规义务和合规责任,在法庭上也不构成有效的辩护。
2013年12月,一个德国公司BILFINGER SE与美国司法部签署了《延迟起诉协议》(Deferred Prosecution Agreement)。在该协议中,美国司法部明确指出,虽然德国公司BILFINGER在JBN公司里只有49%的股权;其他51%的股权被尼日利亚的公民所持有,但BILFINGER仍然应当对JBN的违法行为负责,因为BILFINGER控制了JBN的日常经营和财务。
看了这篇文章之后,我们应当记住一个要点:控制(尤其是对日常运营的控制)才使得母公司要对子公司(或者一个公司对另外一个公司)的行为负责;绝对控股只是控制的一种情况而已。在实际合规工作中,我们不仅应当了解企业股权结构现状,包括企业及其下属公司的规模、组织架构、母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等,我们还应当看两个公司之间是否有通过C-suite人员(CEO、CFO、CCO等)委派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形及其他形成实际控制的情形,从而厘清母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风险传导以及风险传导系数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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