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有可能被大家所忽略的是,在美国法下母公司对子公司所形成的控制未必要通过绝对控股才能实现,换言之即使母公司对子公司没有构成绝对控股,但同样可以构成事实上的控制(De facto control),从而要为子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买单。试举几例如下:· 子公司合资企业有若干个股东,没有一家股东的比例超过绝对控股,但仍有一家股东的比例构成了矮子里的将军,比如四家股东里有三家各占20%,那么第四家股比占40%的就构成了控制;
· 保有权利增资扩股变成绝对控股股东;
· 对合资企业的重大运营事项有特殊批准或否决权;
· 对合资企业的合规计划的制定和执行有话语权;
· 有权利选任相关人员担任合资企业子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领导职位(注意:这里说的是有权利而不需要实际担任)
· 合资企业里有直接向母公司或其代表的汇报线;
· 为了母公司的利益可以为合资子公司采购服务;
· 母子公司之间合并报表
上述的因素适用得越多,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合资企业的日常运营就越有可能形成控制,那么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买单的可能性就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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