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对外国投资的规定大多以政策规制的形式出现,对于外国投资的领域、股权比例及审批渠道等具体要求,印度商工部工业政策和促进总局(DIPP)每年将发布“综合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公告”来进行明确规定,目前外资适用“2016外资政策公告(Consolidated FDI Policy Circular of 2016)”。
一、在印度的外商直接投资实行“自动路径”和“政府审批”两种渠道的外资准入制度
印度政府规定,凡是符合国家规定的股权比例上限和投资行业要求的外国投资者,向自动审批主管机关印度储备银行递交申请,一般30天内便可获得自动审批。若不能适用自动批准程序的都需经过政府审批,由隶属于财政部的“外国投资促进委员会(FIPB)”负责,对于限额内(2015年11月10日印度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将限额提高至500亿印度卢比)的提案直接由FIPB审批,超出限额的提案,则由FIPB提交内阁经济事务委委员会审批。目前,除了禁止外国投资进入的领域外,以下少数部门需要经过政府审批程序:茶叶种植园、含钛矿物及矿砂的开采和矿物分离、国防工业、广播内容服务、印刷媒体业、卫星发射和运营、私人安全机构、多品牌零售业、资产重组公司、公股银行等。同时,为了方便外国投资,印度政府还取消了所有繁琐的进口许可证制度并成立了督促加快外国投资申请审批的外国投资监督机构。印度政府还在各邦设立了帮助外国投资者申办手续的“站点”并提供相关业务的指导,将政府的作用由对外国投资的控制转变为服务。
(一)禁止外国投资的领域
下述活动、部门禁止进行外国直接投资:
1.彩票业,包括公/私营彩票、在线彩票等。
2.赌博业,包括开设赌场等。
3.银会(Chit Fund)事业。
4.珍宝(Nidhi)公司。
5.可转让发展权(TDRs)交易。
6.房地产或农舍建设。
7.制造雪茄、方头雪茄烟、小雪茄香烟、香烟、烟草、及烟草替代产品。
8.不开放给私营公司投资的产业,包括原子能和铁路运输 (大众捷运系统除外)
其它任何形式针对彩票、赌博业的外国技术合作,包括授权加盟、商标和品牌名称使用、管理合同等也都完全禁止。
(二)允许外国投资的领域
以下产业或领域(详见表2),只要符合相关适用法律条件和安全条件的规范,外资即可在规定的比例内,投资这些产业或领域。在以下没有列入的产业或领域,只要符合相关适用法律、个别产业规范、规定和安全条件,外资即可通过自动渠道,对这些产业或领域进行最高可达100%的外国直接投资。具体规定如下:
1.对外资设定了49%的所有权投资限制的产业/行业领域主要有:电力交易;石化冶炼;安全机构;养老金及保险;国防;在证券市场上市的基础设施公司;商品交易所;平面媒体、新闻电视台、广播;污染防控;航空运输行业。
2.允许外国投资者持有100%所有权的主要有:部分机场基础设施项目、基础设施发展项目;高铁、城际铁路、铁路;机车制造业;汽车;有限责任合伙企业;医药;IT、电信;教育;酒店、旅游和餐饮;矿业、石油;港口;资产重组公司(ACRs);酒精蒸馏和酿造;咖啡和橡胶加工与仓储;食品加工;商业服务、导游服务、保健服务;广告和电影;工业园区;贸易与批发;电缆电视公司;广播卫星电视公司;免税商店;快递业务;仓储;危险化学品、工业炸药;电信服务。在基础设施领域,地铁、轻轨、港口、机场、公路、油气管道、船运、电气、发电、输电领域允许外商投资,外资比例最高为100%。铁路部门正在酝酿对外资开放。
3.印度外资新政:2015年11月10日,印度联邦政府颁布外商直接投资政策,大幅放宽了外商在15个关键行业直接投资的管制,如国防、电信业、银行业、建筑业、传媒业、单品牌零售业、民航业等。其中,建筑行业解除了土地资本化的限制,并准许100%的外国直接投资;国防领域,占投资总额49%的外国资金可直接投资,占比49%以上的外国直接投资,须经FIPB审核;民航业领域,其中地域性航空交通运输服务外国直接投资占比49%以下的获得自动许可;而地面处理、非定期航空运输、信用信息以及卫星领域,外国直接投资上限提高至100%,除卫星操作运营领域外其他行业均获自动许可。2016年7月8日起,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领域:(1)外资占股比例可以达到100%,但一律须经政府审批的行业领域:含钛矿物采选;科技期刊杂志出版印刷;外国报纸翻印出版;卫星设立与运营;(2)外资占股比例可以为100%,其中超过74%须经政府审批的行业为制药(褐地项目);超过49%须经审批的包括国防、航空运输服务(定期、区域航空运输服务)、电讯服务、商贸(单一品牌零售);(3)外商持股比例不超过74%,且超过49%须经审批的行业包括银行(私营部门)和私人保安机构;(4)外资股权比例最高51%,一律须经政府审批的有多品牌零售;(5)外资股权比例不超过49%,且全部须经政府审批的包括无线内容服务(无线调频、卫星电视频道新闻、时事播送);(6)外资比例不超过26%,且一律须政府审批的有纸媒(外国新闻、时事杂志印度版的出版、新闻、时事报刊发行);(7)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全部须政府审批的为银行业(公共部门)。
(三)鼓励外国投资的领域
1.新工业政策表中所列项目。
2.基础设施。
3.具有出口潜力的项目。
4.能大量雇佣劳动力的项目。
5.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6.具有社会意义的项目(医院、人力资源发展、医药急救品及其设备)。
7.能引进技术和资本的项目。如电力(除核电外)、石油炼化产品销售、采矿业、金融中介服务、农产品养殖、电子产品、电脑软硬件、特别经济区开发、贸易、批发、食品加工等。
二、COVID-19疫情期间印度实施的外国投资政策调整
(一)加强对陆上接壤国家来印投资审查
印度工业和内贸促进局(DPIIT)发布《修改外商投资政策以限制COVID-19疫情期间的投机性收购行为》公告,自2020年4月22日起,来自与印度陆地接壤国家的投资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在印度所有投资均需通过政府审批。此前,外商投资均通过政府审批路径的要求仅适用于孟加拉国和巴基斯坦。由于与印陆地接壤国家中仅中国具有实际投资能力,因此该政策调整实为针对中国。
(二)限制与印接壤国家参与公共部门采购
印度政府于2020年7月23日修改《2017年财政通用规则》,要求只有在主管当局注册登记后,来自与印度陆地接壤国家的投标人才有资格投标货物、服务或工程采购。覆盖范围包括接受政府资助的公共部门银行和金融机构、自治机构、中央公共部门企业(CPSEs)和PPP项目。登记主管机关为工业和内贸促进局设立的登记委员会,登记需提交来自外交部和内政部方面的政治和安全许可。目前,与印陆地接壤国家中仅中国具有能力参与印公共部门采购招标,因此该政策调整实为针对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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