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东欧是欧洲经济发展的潜在增长点。随着“16+1合作”机制不断完善以及“一带一路”倡议的快速推进,中国—中东欧合作的步伐正在加快。2017年,中企在中东欧国家投资超过90亿美元,涉及机械、化工、通讯、物流商贸、新能源、金融、农业等诸多领域。日前,奥地利知名律师事务所Wolf theiss合伙人克里斯蒂安·米科什(Christian mikosch)在走出去智库举办的中东欧投资法律实务会上为中企在中东欧国家投资建言献策。
2004年以来,欧盟不断东扩,吸纳了12个中东欧国家。在谈到中东欧国家时,欧盟国家与非欧盟国家投资政策的差别也显而易见。
克里斯蒂安·米科什介绍了中企在加入欧盟的中东欧国家投资需要注意的事项:其一,在收购(控制)某些行业企业时,比如能源和水供应、金融部门和电信等,中国投资者需要获得事先批准。其二,银行、保险等行业属于受到监管的部门,需要有许可证或其他监管部门批准。其三,购置(农业)用地通常也需要事先获得批准。
“在欧盟任何一个成员国所取得的许可证可用于其他成员国。”克里斯蒂安·米科什表示,某些欧盟成员国会对某些行业采取较自由开放的态度,这是值得中国投资者注意的。
对于非欧盟国家,各国的情况迥异。克里斯蒂安·米科什介绍,比如阿尔巴尼亚禁止外国个人或企业征用农业用地,公共登记注册也不总是可靠的。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作为政治实体,有独立的法律制度,但外国投资者一般与其国内投资者待遇相同,但媒体、工业、武器生产工业除外。中企在投资乌克兰的天然气运输系统过程中会受到限制,且不可获得农用地的所有权。在塞尔维亚投资,外国个人与法人也享受与国内投资者相同待遇。塞尔维亚与欧盟、俄罗斯、土耳其、欧洲自由贸易区、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都有自由贸易协定。
中企投资中东欧国家失败案例不少,对欧盟及所在国的法律重视不够是其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欧盟成员国对中国投资者没有特别限制,且大多数欧盟成员国与中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条约。”克里斯蒂安·米科什希望中企对中东欧国家的投资能够多一些信心。
比如,此前,斯洛文尼亚监管机构正式批准中国海信集团收购斯洛文尼亚家电制造商Gorenje。日前,这一收购计划得到欧盟委员会的批准。
“斯洛文尼亚是一个监管密集的国家,通常外国投资者不会认真考虑这一点。”克里斯蒂安·米科什称,斯洛文尼亚的监管程序的文件比较繁杂。例如,市场滥用条例、竞争档案、接管程序、可能的除名程序等都是外国投资者不会主动考虑的事项,也是比较容易出现问题的事项。“中国的公司治理与斯洛文尼亚的公司治理有很大不同,也需要注意。”
克里斯蒂安·米科什还举例称,一家中企与奥地利的高科技企业设立合资企业,其中,中国投资者占多数股份,但奥地利企业的股东担任董事总经理。在合资公司面临财务压力后,中国投资者质疑奥地利总经理的管理做法,并希望中国雇员能成为联合董事。这位中国的联合董事被任命后,由于缺少奥地利的就业许可证,不能在奥地利长时间工作,使得整个合资协议的控制机制难以操作。之后中国投资者雇用德国雇员作为联合董事,但奥地利董事以奥地利破产法中的个人责任事项威胁该德国雇员,之后他被迫辞去了联合董事职务。
尽管根据合资协议,中国投资者拥有控制当地管理的所有权利,却没有有效的手段。”克里斯蒂安·米科什称,这种“骑虎难下”的局面大多是因中企对该国的很多具体的法律等不了解造成的,并购成功后后续接管工作需事无巨细,最好能与当地的律所进行有效的沟通,避免风险。
转自:中国贸易新闻网
上一条: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外企获得感明显
下一条:“一带一路”设施联通成果丰硕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