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当局评估投资许可申请的标准包括:1)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财务能力;2)项目与政府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兼容性和预计收入;3)技术和专业知识;4)环境保护;5)土地使用和土地清理补偿计划; 6)项目激励措施,包括税率;7)土地,水和海面租赁费。
越南的部分证照许可权已经下放到省级当局,这一举措简化了许可程序并缩短了处理时间。但是,它也使得投资法律和法规的程序和解释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区域差异。
必须得到国民议会批准的投资项目包括:
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改变国家公园的土地使用目的;
位于50公顷以上的防护林中;要么
需要在偏远地区(如山区)重新安置20,000人或以上;
需要获得总理部长批准的投资项目包括提案:
建造机场,海港或赌场; 探索,生产和加工石油和天然气;或生产烟草;
投资资本超过5万亿越南盾(2.33亿美元);
与海外运输,电信或网络基础设施,森林种植,出版或新闻的外国投资;
完全由外资拥有的科技公司或组织。
未经国民议会或总理批准的项目由省人民委员会批准。
转自: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
上一条:越南外商投资政策(4)
下一条:越南外商投资政策(2)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