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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投资法律事务之二
仲裁裁决在越南的承认和执行
《纽约公约》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解决了仲裁裁决在世界范围内的承认和执行问题。该公约拥有170多个缔约国,堪称最成功的国际公约,没有之一;前无古人已成定论,后无来者也基本确定。也就是说,这170多个国家的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基本可以在其他缔约国顺畅地得到承认和执行,除非裁决违反承认和执行国法院的公序良俗或仲裁程序存在瑕疵。
在中国,对于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中国是世界上最友好的国家,没有之一。中国大陆法院若裁定不承认和执行国际仲裁裁决,必须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到目前为止,中国法院不承认和执行的国际仲裁裁决屈指可数。
中国也是绝对的“仲裁友好型”国家,始终保持低撤裁率和高保全率。2024年,全国法院审结撤裁类案件11016件,其中245件被法院撤销或部分撤销仲裁裁决,撤裁率仅为2.22%,持续保持低撤裁率;审结仲裁保全类案件共27069件,其中26770件得到法院支持,保全率高达98.90%,有效维护了仲裁当事人的正当程序权利,保障了仲裁程序的顺利推进及裁决的执行。
但在越南,情况大有不同:国际仲裁裁决在越南法院不被承认和执行的比例约为30%,越南国内仲裁裁决不被本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比例约为20%。因此,在越南投资、与越南客户开展贸易合作时,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大有学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