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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积”是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的一项重要补充规则,是指在确定产品的原产资格时,把产品生产中所使用协定其他国家(地区)的原产材料视为本国的原产材料,将自贸区域看成一个整体。累积规则实质上降低了产品获得原产资格的门槛,具有“软化剂”功效,有助于鼓励生产商在各缔约方区域内进行生产资源配置,促进区域内的贸易自由,进而有利于区域内产业经济发展。
例如:中国生产的水族箱(HS7013.99)(FOB价58美元/个),所使用的原料如下:

水族箱(HS7013.99)的原产地标准之一:区域价值成分40%。
不使用累积规则,把所有非中国原材料扣除,按扣减法计算:(58-15-5-18)/58x100=34(不具备RCEP原产资格)
使用累积规则,RCEP缔约方越南、泰国原材料均可计算在内,把非RCEP缔约方印度的原材料扣除,按扣减法计算:(58-18)/58x100=69(具备RCEP原产资格)
在我国已生效的双边自贸协定中,累积规则的适用仅限于协定双方,而RCEP缔约方更多,因此累积范围更广,积累效应更明显。企业可以借助RCEP累积规则,在RCEP缔约方内拓展产品原料和零部件的采购渠道,优先选择缔约方的进口原料和零部件,提升采购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