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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RCEP投资负面清单?RCEP投资负面清单为什么要分为两个单子?

    2022-11-25   点击:

    1.什么是RCEP投资负面清单?

    引入“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制度是RCEP投资规则达成的最重要成果之一。保留和不符措施条款(第十章第八条)规定了负面清单的基本纪律,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协定附件三)列出了各成员方关于投资领域的不符措施清单。

    一般来说,成员方在RCEP协定对其生效后,应给予其他成员方投资者非歧视的待遇,特别是在市场准入方面。除非该成员方在投资负面清单中做出保留。

    需要注意:

    (一)RCEP投资负面清单仅涉及非服务业(包括制造业、农业、林业、渔业、畜牧业及采矿业等)。有关服务业的保留,列在服务具体承诺表(协定附件二)内。部分成员(澳大利亚、文莱、日本、韩国、马来西亚和新加坡)采用了服务和投资合一的负面清单模式。

    (二)成员方只允许通过负面清单列出本国采取的与投资章节四个义务(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禁止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和董事会)不符的措施,投资章节的其他义务不能通过负面清单进行保留。

    (三)RCEP投资负面清单属于国际协定,并不简单等同于一国的外资准入政策。

    2.RCEP投资负面清单为什么要分为两个单子?

    RCEP协定附件三(投资保留和不符措施承诺表)列出了各成员方的投资负面清单。从清单结构上看,各成员方负面清单包括清单一(LIST A)和清单二(LIST B)两个单子。区分清单一和清单二的原因是两个单子适用的规则不同。

    列入清单一的是现存的不符措施。这些措施在过渡期内适用冻结规则,过渡期满适用棘轮规则。冻结规则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修改不能低于RCEP负面清单承诺水平。棘轮规则是指成员方在协定对其生效后,对现存不符措施的任何修改,只能比修改前减少对外资的限制,而不能降低修改前外资已享受的待遇。由此可见,棘轮规则是比冻结规则更严格的纪律,实质含义是成员方承诺列入清单内的外资政策措施不会倒退,为投资者提供更稳定的投资环境和更高水平的保护。根据RCEP投资章第八条的规定,大部分成员方过渡期为5年,最不发达国家和个别成员方豁免适用棘轮规则。此外,为提高透明度,清单一内措施须列出具体的国内法依据。

    各成员方将一些敏感领域列入清单二,保留完全的政策空间。成员方今后可以在这些领域采取对外资更具限制性的加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