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繁体

RCEP最新资讯

    特点与体现:RCEP与CPTPP

    2022-06-20   点击:

    前言

    商务部对《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解读指出,RCEP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RCEP的成功签订是自由贸易与多边主义的胜利,其通过对接成员国产业合作,有助于缩小区域内部经济差距,促进自贸区可持续发展,推动各国产业结构升级,为亚洲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采用CGE模型估计RCEP将为中国带来1030亿至2140亿美元的经济收益;张珺和展金永利用GTAP模型模拟,发现RCEP将显著促进各成员国的进出口贸易规模。为深入探讨RCEP的特点以及RCEP的签署对中国和亚太地区的意义,本部分从协定基础、谈判协调机制、贸易规则与发展愿景等四个方面总结和评价RCEP的特点。

    一、RCEP“开放”与“现代”的特点

    (一)“东盟+”双边FTA基础上更高水平的大型区域自贸协定

    RCEP由东盟十国发起并主导,其贸易总额占据世界贸易总量的1/3。如此统一超大市场的组建并非一蹴而就,而是依靠良好的FTA基础逐步形成。初期的RCEP协定覆盖了五个双边性“东盟+”自贸协定:东盟—中国FTA、东盟—日本FTA、东盟—韩国FTA、东盟—澳新FTA以及东盟—印度FTA。这些自贸协定规定了大量不同的优惠措施、原产地规则、投资开放规则和服务贸易规则,造成了交织重叠的“意大利面碗效应”。一方面,规则的差异加大了RCEP签署的难度;但另一方面,经过多年的FTA谈判,各协约国之间对标准、规则和优惠政策等方面的对接程度有所增强,降低了RCEP成员国间的多边斡旋难度,奠定了达成RCEP协定的重要的规则基石。

    此外,RCEP成员国通过这些基础FTA享受了贸易投资便利化自由化所带来的红利,这使得各国更加期待区域经济一体化所带来的更大的贸易红利,为RCEP谈判创下了良好的信任基础。最终,RCEP的签订将亚太地区除东盟—印度FTA以外的四个“东盟+”FTA整合为一个超级“东盟10+5”FTA。值得注意的是,RCEP不仅包括关税减让、海关程序与贸易程序便利化、贸易救济、服务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和经济技术合作等原有“东盟+”FTA的共有议题,还针对当今国际贸易发展态势与时俱进地增加了新的议题,例如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等“东盟+”FTA中不常见的条款,提高了亚太地区的自贸规则标准,全面提升了域内贸易自由化水平。

    (二)“开放”与“包容”的多边谈判协调机制

    第一,RCEP的涵盖国家范围比同区域内的CPTPP更广,既有发达国家日本、韩国,也有前景光明的发展中国家中国,还包括后进国家缅甸等国,成员国在经济体制、发展水平以及规模体量等方面的差异较大。

    第二,若RCEP采用统一标准,后进国家将难以参与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因此,RCEP借鉴东亚合作的过往成功经验,充分考虑后进国家利益,采取了与CPTPP不同的措施,允许发展中国家根据合理的时间表做出高标准承诺。例如,中国等8个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开放采用正面清单管理方式,承诺于协定生效后6年内转化为负面清单。

    第三,在保证亚洲成员数量可控的前提下,RCEP坚持高标准、非歧视与包容的原则,秉持“开放的地区主义”理念,不以建立封闭的排他性贸易集团为目的。RCEP欢迎各国适时加入,尤其对印度的重新加入表现出充足的诚意,在协议中第二十章第九条表明“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18个月后,开放供任何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并表明“本协定自生效之日起,对作为原始谈判国的印度开放加入”。

    (三)“全面”与“现代”的高水平自由贸易规则

    作为一个全面的自贸协定,RCEP涵盖二十个章节,既包含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等传统议题,也纳入了电子商务、政府采购等非传统议题,涉及面较广且自由化水平较高。同时,RCEP是一个现代化的自贸协定。例如,在原产地规则方面,RCEP采取原产地区域累积制度,大幅提高了成员国企业利用原产地规则的灵活性,推动区域产业链形成和供应链发展;在贸易程序方面,RCEP简化了海关程序,运用新的信息技术等手段加快通关速度,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新型跨境物流的发展;在投资准入方面,RCEP计划全面采用负面清单,提高了投资政策的透明度;RCEP还制定了知识产权和电子商务等高水平自贸规则,适应了数字经济新时代的需要。

    (四)维护亚太区域价值链安全稳定发展的核心需求

    第一,作为RCEP重要成员国,东盟增强了自身区域价值链合作,顺应“天时地利”。一方面,由于全球价值链结构的调整给东盟制造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冲击,强化区域价值链合作为东盟制造业转型升级提供了“天时”机遇;另一方面,东盟经济的发展已经深度嵌入东亚产业价值链体系,东盟具有承接中国产能转移、实现产业链转型升级的“地利”优势。

    第二,中日韩三方区域合作意识增强。RCEP签订后,中日韩三国将在机械制造、汽车制造和光电设备制造等高端制造业领域深化合作,为新技术、新能源的区域产业价值链合作奠定了基础。第三,对于一贯支持亚太区域价值链合作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RCEP对亚太区域价值链的维护也符合两国的经济利益。

    二、CPTPP“全面”与“进步”的体现

    (一)更高标准的综合性自贸协定CPTPP的“高标准”

    主要体现在贸易自由化程度之高和谈判议题覆盖范围之广。为了尽快促成CPTPP的签订,CPTPP成员国在协议中保留了TPP的原有整体框架,继承了TPP协议2/3的内容,只暂停了29个条目,其中13条均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实际上,CPTPP仍然保留了绝大部分的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内容,仅删减了一小部分具有争议性的条款。总体而言,CPTPP仍是全球范围内最高标准的综合性自贸协定,不仅实现了接近100%的货物贸易自由化,而且保留着数字贸易、环境保护、国有企业和劳工权益等核心领域的高标准规则体系,并且将这些内容与争端解决机制挂钩,使协定内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

    (二)更宽松的协定生效条件

    相比原TPP中规定的严苛的生效条件,即“获得全体签约国当年GDP之和85%以上的6个国家的批准60天后生效”,CPTPP则大大降低了协定条款生效难度,规定“仅需有6个国家完成国内立法机构的审批手续,即可在60天后自动生效”。同时,CPTPP的生效速度不断加快,日本、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新加坡和澳大利亚均加快完成了国内审批程序,使得CPTPP于2018年12月30日在这6个国家正式生效。以关税削减条件为例,6个国家需在协议生效的首年即2018年的最后两日内完成第一轮关税减免,2019年起进行了第二轮关税减免。6个CPTPP成员国在极短时间内即进入第二轮关税减免,意味着各国对落实CPTPP措施的意愿非常强烈。

    (三)更广阔的经济贸易效应辐射范围

    即使美国的退出导致CPTPP的经济规模大不如前,但对其他现有的FTA而言,CPTPP的经济影响力和辐射范围仍是不容小觑的。CPTPP成员国组成类型多样,包括经贸实力强劲的日本,自由贸易开放程度高的新西兰、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经济发展较好的智利、越南、墨西哥和马来西亚等国。借助CPTPP平台,具有不同优势的国家通过高度自由化的经贸往来优势互补,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将从充满经济活力和发展潜力的亚太地区辐射至全球。

    (四)更乐观的扩容前景

    一方面,目前CPTPP成员国中仅日本和加拿大的GDP位列全球前十,协定内大国数量依然不多。并且,日本作为CPTPP领导者,在协调各方目标分歧、平衡各方利益、促进协定落实等方面的表现差强人意,缺乏绝对权威。此外,CPTPP成员国的贸易、投资高度依赖中国和美国,在中美两国的缺席下,CPTPP很难在区域内部构建完整的价值链闭环,贸易创造和贸易转移效应有限。因此,若要进一步提高CPTPP的经济效益,需争取中美两国的积极参与。对此,构建29国的一般均衡数值模型,比较中国与美国加入CPTPP的作用效果,发现中国对CPTPP成员国的贸易、GDP和制造业就业等方面的促进作用大于美国。

    另一方面,CPTPP降低了新成员国的准入门槛,在协议文本中明确表示“欢迎其他国家或单独关税区加入本协定”。泰国、韩国、英国、哥伦比亚和印度尼西亚等国均表示有意加入CPTPP。由此可见,CPTPP具有乐观的扩容前景。

    声明:本文转自江南财经说,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