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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最新资讯

    RCEP项下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及税率享惠相关热点问题答疑~

    2022-03-18   点击:

    一、原产地证书应如何开具?有何注意事项?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已进行原产地企业备案的境内生产商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可以向海关、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及其地方分会等我国签证机构申请签发《协定》项下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所载内容无法在首页内完整列明的,出口成员方签证机构可通过续页补充列明。

    《协定》项下输新加坡、泰国、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韩国和马来西亚的原产地证书为可自助打印证书,自《协定》对该成员方生效之日起实施,相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77号执行。

    二、原产地声明的开具有何要求?

    《协定》项下原产地声明应当包含以下信息:

    (1)出口商的名称及地址;

    (2)生产商的名称及地址(如已知);

    (3)进口商或收货人的名称及地址;

    (4)货物描述及该货物的协调制度编码(6位);

    (5)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6)原产地声明唯一编号;

    (7)货物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适用的原产地标准;

    (8)开具人员签名确认货物符合《协定》项下原产地规则所有相关要求;

    (9)《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

    (10)货物的离岸价格(货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获得《协定》项下原产资格的;

    (11)货物的数量;

    (12)背对背原产地声明还应包含:初始原产地证明编号、签发日期、首次出口成员方的 《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初始原产地证明是原产地声明的,还应标注出口成员方经核准出口商号码。

    此外,海关认定的经核准出口商,应当按照海关总署令第254号及相关公告的规定出具原产地声明。

    三、在办理《协定》项下货物进出口海关申报手续时,应如何填制《报关单》?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出口货物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对“尚未实现原产地电子信息交换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的有关要求填制《报关单》。《协定》的优惠贸易协定代码为“22”。

    进口人在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时,原产地证明“《协定》项下原产国(地区)”栏目包含“*”或者“**”的,“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相应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A,数字代码801)或者“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字母代码HRB,数字代码802)。

    四、在确定货物具备原产资格后,可不再具体判定货物原产国(地区),由进口人直接申请选择适用该进口国对其他成员方相同货物实施的最高税率。具体该如何办理?

    进口人依据《办法》第二十七条申请享受《协定》项下税率的,应当按照以下方式办理:

    (1)申请适用对为该货物生产提供原产材料的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相关成员最高税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申请适用对所有其他成员方相同原产货物实施的《协定》项下最高税率的,《报关单》“优惠贸易协定项下原产地”栏目应当填报“原产地不明(按所有成员最高税率)”。

    五、如何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用于证明货物的原产资格以及原产国(地区)未发生变化?

    在一成员方中转或者再次出口的未经处理的原产货物,该成员方的签证机构、经核准出口商可以依据初始原产地证明正本签发或者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货物进境时未通过“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要素申报系统”填报初始原产地证明电子数据的,在开具背对背原产地证明时,申请人或者经核准出口商应当补充填报。

    六、对于《协定》生效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或我国出口的货物能否享受《协定》优惠?

    《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其他成员方出口,尚未抵达我国的在途货物,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进口人)在2022年6月30日前向海关提交有效原产地证明的,可以申请享受《协定》项下协定税率。《协定》生效之前已经从我国出口,尚未抵达其他成员方的在途货物,2022年6月30日前,申请人可以按照《办法》规定申请补发原产地证书,经核准出口商可以开具原产地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