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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第十一章第十节“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 部分包括一般义务、民事救济、边境措施、刑事救济和数字环境下的执法五个小节。
01
一般义务
RCEP要求每一缔约方应当确保其法律法规中包括本节规定的执法程序,以便对任何侵犯本章所涵盖的知识产权权利的行为采取有效行动,包括阻止侵权的快速救济和阻遏进一步侵权的救济措施。此外,缔约方应考虑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严重性与可适用的救济措施及惩罚措施之间比例适当,并考虑第三方利益。
02
民事救济
RCEP强调知识产权权利持有人获得有关执行权力的民事司法程序应当公平且合理;被告有权获得及时且详尽的书面通知;允许独立法律顾问作为代表,以避免强制本人出庭的繁重负担;强调加强对于机密信息的确认和保护;允许替代性争端解决程序的使用。对于损害赔偿,以达成合理合法的侵权损失弥补为主,未见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03
边境措施
RCEP规定缔约方应当设立或维持有关进口装运的程序,依权利人申请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可以设立或维持关于进口或出口装运的程序,使得主管机关能够依职权中止放行涉嫌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主管机关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作出侵权认定,并在不损害权利人持有可采取的其他诉讼权利和不损害被告向司法机关请求审查的权利的情况下,有权实施销毁。
04
刑事救济
RCEP规定对具有商业规模的故意的著作权或相关权利盗版或商标侵权的情况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刑罚;以商业规模故意进口盗版货物或假冒商标货物、分销或者销售该类货物均应适用刑事处罚;未经授权以商业规模从电影院放映中复制(copy)电影作品,可等同解释为复制(reproduce)电影作品,从而在市场上对该作品的权利持有人造成重大损害的问题,应适用刑事程序和处罚。
05
数字环境下的执法
RCEP规定民事救济和刑事救济程序应同时适用于数字环境中侵犯著作权或相关权利以及商标的行为,兼顾了网络新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
RCEP第十一章第十节
“知识产权权利的实施”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