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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CEP专章解读:著作权保护与时俱进

    2021-11-01   点击:

    RCEP第十一章第二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对著作权主要制度作了框架性规定

    充分体现了RCEP与时俱进的特征

    具体有哪些特征呢?

    和知宝一起来了解了解吧~

    明确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RCEP在作者、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的专有权中明确了对以有线或无线的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

    规定获得广播报酬的权利。RCEP规定录音制品的表演者和制作者,对于直接或间接使用为商业目的而发行的录音制品进行广播,应当享有获得一次性合理报酬或收取许可使用费的权利。

    明确广播组织专有权保护。RCEP将广播组织专有权保护中“故意传播”的“传播”明确解释为“向公众再转播”,突破传统概念,涵盖了现代传播途径和技术手段,扩大了该项权利保护的范围。

    强调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用的重要性,鼓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公平、高效、公开透明和对其成员负责的方式运作,包括公开和透明地记录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这与2020年1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订保持了一致的理念,推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著作权在缔约国之间更便利、更高效率的许可交易。

    对政府使用软件提出要求。RCEP规定中央政府只能以与本章规定相一致的方式使用非侵权计算机软件,同时鼓励区域和地方政府采取类似的措施。

    对著作权提出有条件的限制,允许合理使用。RCEP规定了著作权保护的限制和例外,为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研究、批评、评论、新闻报道和为盲人、视障者或其他印刷品阅读障碍者获得已出版作品提供便利等合法目的在其著作权和相关权利制度中提供适当的平衡。

    RCEP第十一章第二节

    “著作权和相关权利”

    原文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