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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第十一章第三节“商标”
统一了商标的概念
明确将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纳入商标保护的范围
统一了商标的分类
并对商标的注册、申请、权利授予
以及反恶意申请注册制度建设
提出了规范性要求
统一商标概念
RCEP要求缔约方确保能够将一个企业的货物和服务与其他企业的货物和服务区分开来的任何标记或任何标的组合都应当能够构成商标。此类标记,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元素、立体形状、颜色组合在内的标记以及此类标记的任何组合。即使标记本身不能区分有关货物或服务,缔约方可以将通过使用获得的显著性作为注册条件。
统一规定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得到保护
RCEP要求缔约方应规定商标包括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只要证明商标在缔约方受到保护,无须在其法律法规中将证明商标作为一个单独的类别对待。此外,作为地理标志的标记依照其法律法规能够在商标制度下得到保护。
统一商标分类制度
RCEP要求缔约方建立或维持与《尼斯协定》相一致的商标分类制度,并遵循尼斯分类已发布和出版官方翻译的更新版本。
统一商标注册和申请的主要流程
RCEP规定缔约方应当设置商标注册制度,包括:向申请人提供驳回商标注册理由的书面通知的要求,书面通知可以是电子文本;申请人享有回复商标主管机关的通知,对初步驳回决定提出复审,以及对最终驳回决定申请司法审查的机会;相应机关对商标异议、撤销、注销或无效程序的行政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采取书面形式的要求。
对恶意申请注册商标予以抵制
依据RCEP,缔约方主管机关根据其法律法规判断属于恶意的注册商标申请或商标注册,有权驳回申请或注销。对于恶意注册商标及抢注商标的司法实践,中国有独特的商业环境,治理过程中也设计了相应的制度,如《商标法》第4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RCEP第十一章第三节“商标”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