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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第十一章第八节“不正当竞争”
RCEP第十一章第八节“不正当竞争”要求缔约方依照《巴黎公约》有效防范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对域名管理和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做了突出规定。
统一域名管理政策
RCEP要求缔约方依据各自国家顶级域名(ccTLD)管理制度,基于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批准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中确立的原则或仿照该原则建立适当的争端解决程序。同时,在有人以营利为目的恶意注册或持有与商标相同或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域名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救济,此类救济可以但不必包括撤销、注销、转让、损害赔偿或禁令救济。
保护未披露的信息
RCEP规定缔约方应当根据《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39条第2款的规定对未披露的信息提供保护。具体为:双方不得要求或施压外国个人披露为证明其符合相关行政管理或监管要求所不必要的敏感技术信息。
RCEP第十一章第八节“不正当竞争”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