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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CEP第十一章第五节
“专利”的条款中
突出专利保护“增效提速”的目标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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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可授予专利的客体,进行反面排除
RCEP规定了所有技术领域的任何发明,无论产品还是方法,只要具有新颖性、包含创造性步骤(即非显而易见性)且能够用于产业应用(即实用性),都可以获得专利。RCEP明确了缔约方可以排除特定发明可专利性的情况,如为维护公共秩序或道德或者避免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医治人或动物的诊断、治疗和外科手术方法,除微生物外的植物和动物,以及除非生物学方法和微生物学方法外的生产植物或动物的主要生物学方法等。
赋予专利权人产品和方法两类专有权
专利的客体为产品的,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此类目的而进口该产品的行为;专利的客体为方法的,为阻止第三方未经所有权人同意而使用该方法的行为,以及防止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为这些目的而进口至少是通过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审查、注册的程序事项增效提速
RCEP明确专利审查、注册程序事项应提高专利制度的质量和效率,简化和精简主管机关的程序,提倡和鼓励文件提供和制度流程电子化,以达到全面提速的最终效果。
引入国际专利分类制度
RCEP提倡各缔约方应当致力于使用与《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及其不时的修正相一致的专利分类制度。
RCEP第十一章第五节“专利”
原文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