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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言
2021年9月16日,中国商务部部长王文涛正式向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omprehensive and Progressive Agreement for Trans-Pacific Partnership,以下简称CPTPP)保存方新西兰贸易与出口增长部部长奥康纳提交中国正式申请加入CPTPP的书面信函,迈出中国对外投资与经济增长的重要一步。值得一提的是,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前夕,即2020年11月15日,中国已经签署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时隔不到一年中国又高调宣布要加入CPTPP,一时引起国际社会热议。中国加入RCEP后,本文作者已专门撰写“机遇和挑战——RCEP原产地规则之解析”一文,对RCEP中的特色内容——原产地规则,作了重点理解。同时注意到,CPTPP中的原产地规则,亦颇具特色。以下首先针对CPTPP原产地规范进行分析,复反观RCEP原产地规则相关内容进行比较,最后得出结论。考虑到原产地规范中各个规则之间的重要性及可比性,本文仅针对CPTPP以及RCEP原产地规范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累积规则、原产地证明和关税减免效应四个方面,进行比较层面的分析。

二、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一)CPTPP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CPTPP对原产货物的界定,采取“形式上的三分法”。对于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如何具备CPTPP项下的原产货物资格,需要重点说明,这就要分析CPTPP原产地规则中的区域价值成分要件。
根据CPTPP第3.5条之规定,原产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RVC),应按照价格法、扣减法、增值法及净成本法四个公式进行计算,以识别货物是否满足原产地条件。CPTPP第3.5条所规定的四个RVC计算公式分别如下。
1、价格法
2、扣减法
3、增值法
4、净成本法(仅适用于汽车产品)
对于上述CPTPP中的四个RVC计算公式,需要重点说明以下三点内容。
第一,CPTPP并未对上述RVC规定一个统一数值,作为货物取得原产地资格的标准;而是根据CPTPP附件3-D,通过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RVC,只要有一个满足CPTPP附件3-D中的具体要求,货物就可以获得原产地资格。比如,对于HS编码为6702.10的商品而言,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5%;在适用扣减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5%;在适用增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5%。无论采取哪一计算公式,只要其中一个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能取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再如,对于HS编码为70.05的商品而言,在适用价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50%;在适用扣减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40%;在适用增值法公式时,RVC应不低于30%。同样,无论采取哪一计算公式,只要其中一个RVC结果符合标准,货物就能取得CPTPP项下的原产地资格。
第二,CPTPP针对汽车产品,提供专门的RVC计算公式——净成本法,体现出对汽车产品原产地资格确定的严格与慎重。至于CPTPP为何专门针对汽车产品,提供RVC计算公式。本文认为,对汽车产品设置专门的RCV要求,会促使生产商前往区域内投资建厂,尽可能利用区域内零件生产汽车,以谋求协定税率的适用。实则,对汽车产品专门设置RVC标准,并非CPTPP的独有特质。USMCA(美墨加协定)也将RVC比例的变更,聚焦于汽车产业,两者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第三,CPTPP提供四个RVC计算公式,允许企业根据自身产品特点灵活选择不同的RVC计算方法。在不同的RVC计算公式下,只要符合其一,即可获得原产资格。因此,更有助于企业享受CPTPP优惠关税条款,进而提高CPTPP项下协定税率的利用效率。
(二)与RCEP区域价值成分的比较分析
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件,RCEP提供扣减法与累加法两个并行的计算公式。并且,RCEP明确规定,无论是采取扣减法公式,还是累加法公式,RVC都必须大于等于百分之四十(RVC40),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才能取得原产货物资格。由此可知,在区域价值成分要件计算方面,CPTPP与RCEP存在显著差别,具体包括以下两点。
其一,RCEP仅提供扣减法与累加法两个公式,在计算与选择方面,颇为简单。然而,CPTPP提供RCV计算的四个公式,除去扣减法之外,其它三个公式,RCEP均未有规定。又因扣减法公式与累加法公式存在同质性,因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说,CPTPP中的四个RVC计算公式,实际上已经囊括RCEP中的两个RVC计算公式。这对区域产业链的组合而言,无疑是一种加强。
其二,RCEP明确规定,当且仅当RVC≥40%,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才具备原产货物资格。RCEP中的RVC40,为原产地资格的确认,提供统一明确标准,而非如CPTTP般,采取差异化的RVC标准。但是,需要引起重视的是,纵观CAFTA(中国-东盟自贸协定)、USMCA、CPTPP以及RCEP,不难发现,RVC40是一种相对简洁、保守且限制性较低的计算标准。与CPTPP中的具体规定相比,RVC40大致为CPTPP的平均水平(从前文所举HS编码分别为6702.10、70.05商品的RVC要求,可窥见一斑)。这或许是RCEP作为为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必然会作出的妥协。

三、累积规则
(一)CPTPP中的累积规则
为扩展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CPTPP第3.10条对累积规则作出规定,相关条文如下:
·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如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原产货物或材料在另一缔约方领土内用于生产另一个货物,则该货物或材料应被视为原产于该另一缔约方。(第2款)
· 每一缔约方应规定,为确定一货物的原产地,在一个或多个缔约方领土内由一个或多个生产商使用一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无论该生产活动是否足以赋予该材料本身原产地位。(第3款)
CPTPP第3.10条第2款规定的是传统累积(或称“双边累积”)规则。有关传统累积规则,中国现行《海关进出口货物优惠原产地管理规定》第六条已置有明文。传统累积规则适用的前提条件是,用以生产“另一货物”的货物或材料,必须先取得原产资格,之后,方能在缔约方进行累积。比如,日本与新西兰同作为CPTPP的缔约方,日本从新西兰进口原产于新西兰的牛奶,之后加工为高档奶粉,则牛奶视为原产于日本。
累积规则的创造性规定,出现在CPTPP第3.10条第2款。根据该款规定,使用非原产材料所从事的生产活动可计入该货物的原产成分。亦即,纵使生产材料在CPTPP项下,不具备原产资格,CPTPP第3.10条第2款依旧允许进行累积,这就是所谓的“完全累积”(或称“生产累积”)规则。完全累积使得对不具备原产资格货物的加工过程增值,也可进行累积,计入区域增值;因此,是更加宽松自由的累积规则。比如,日本从澳大利亚进口B零件,用于生产A商品(假设采取RVC为50%的标准),A商品售价为10000美元。这10000美元中,包括日本国内的加工增值3000美元,澳大利亚出口的B零件价值7000美元。澳大利亚出口的B零件价值7000美元中,有5000美元的成分来自CPTPP之外。若澳大利亚也采取RVC为50%的标准,因B零件中的5000美元价值来自域外,B零件不能在澳大利亚取得原产地资格((7000-5000)/700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