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为了发展同新兴民族国家尤其是邻近民族独立国家的关系,提出的五项外交基本原则。其表述几经斟酌,最后确定为: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1953年12月,在同印度政府就两国在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进行谈判时,周恩来首次提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954年6月,周恩来在访问印度、缅甸期间,分别与两国总理发表联合声明,共同倡导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作为处理国际关系的准则。后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成为我国处理一般国际关系的准则,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为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新型国际关系作出了重大贡献。
“四个现代化”
“四个现代化”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宏伟目标,是我们党的正确决策和伟大创举。其基本内容几经变化,后被确立为“工业现代化、农业现代化、国防现代化、科学技术现代化”。它是在建国初期,我国社会主义工业化建设过程中,毛泽东、周恩来等中央领导同志总结经验、高瞻远瞩,提出的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1954年召开的一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要“建设起强大的现代化的工业、现代化的农业、现代化的交通运输业和现代化的国防”,这是四个现代化的概念第一次提出;1964年年底到1965年年初召开的三届人大一次会议,正式提出“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并宣布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具有现代农业、现代工业、现代国防和现代科学技术的社会主义强国。从此,四个现代化成为激励全国各族人民共同奋斗的宏伟目标。
“四项基本原则”
“四项基本原则”是我国的立国之本,是党和国家生存发展的政治基石。1979年3月,针对当时社会上出现的从“左”的和右的方面怀疑以及反对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路线方针政策的错误思潮,邓小平在党的理论工作务虚会上发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讲话,强调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即必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必须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如果动摇了这四项基本原则中的任何一项,那就动摇了整个社会主义事业、整个现代化建设事业。四项基本原则的提出,表明我们党所实行的改革开放从一开始就具有明确的社会主义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