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尔吉斯斯坦玉米进口指南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关于进口吉尔吉斯斯坦玉米植物检疫的要求, 允许自通知发布之日起,符合相关要求的吉尔吉斯斯坦玉米进口。本 文带大家详细了解进口吉尔吉斯斯坦玉米的流程以及海关监管要求。
一、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要求中玉米,是指产自吉尔吉斯斯坦,用于加工的玉米籽实, 不得作种植用途。
二、检验检疫的工作依据
开展该类产品检验检疫工作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 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
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吉尔 吉斯共和国农业部关于吉尔吉斯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三、对出口、仓储企业要求
( 一 ) 吉尔吉斯斯坦输华玉米不应携带中国关注的下列检疫性有 害生物:菜豆象 Acanthoscelides 景 obtectus、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玉米矮花叶病毒 Maize dwarf mosaic virus、烟草环斑病 毒 Tobacco ringspot
virus、小麦线条花叶病毒 Wheat
streak mosaic virus、豚 草 Ambrosia artemisiifolia、匍匐矢车菊
Centaurea repens、假高粱 Sorghum halepense 、刺苍耳
Xanthium spinosum。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 以下称“中方”) 对输华玉米 的出口、仓储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吉尔吉斯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称“吉 方”) 应向中方提供推荐企业名单, 中方审核确认后予以注册登记, 并在网站公布。
四、产品装运前要求
( 一 ) 产地管理 1.吉方应按照相关国际标准开展监测调查并采取 措施降低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发生。在每个收获季节,吉方应向中方 提交玉米矮花叶病毒、烟草环斑病毒、小麦线条花叶病毒等有害生物
在产地发生情况的监测报告,内容包括监测方法、监测结果以及中方 需要的其他信息。
2.吉方应监督企业建立有害生物综合防治体系 (IPM) ,降低中方 关注有害生物的发生程度。应中方要求,吉方应向中方提供综合防治 的相关信息。
(二) 储运及出口前要求 1.吉方应监督企业在玉米收储和运输过 程中或装运前,采取筛选等清杂措施,确保输华玉米符合《玉米》 (GB1353) 或《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 (GB2715) 国家标准要求, 玉米中杂质含量须≤1% (其中曼陀罗及其他有毒植物种子含量≤1 粒/千克) ,避免带有植物残体、杂质和危险性有毒有害杂草籽。
2.吉方对输华玉米实施检疫监管,输华玉米应符合中国进境植物 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标准要求,不带活的有害生物,不带土壤,不得 故意添加或混杂其他谷物及外来杂质。 (三) 证书要求出口前,吉方 应对输华玉米实施检验检疫。对符合要求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并在附加声明栏中用英文注明:
“The consignment is incompliance with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 ibed in the Protocol of maize from Kyrgyz Republic to China,
and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 ” (该批货物符合 吉尔吉斯斯坦玉米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 疫性有害生物) 。对于发现活虫的货物,应进行熏蒸处理,其熏蒸处 理指标须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
五、进境检验检疫
( 一 ) 证书核查:核查是否附有“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核 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仓储企业;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真实 有效。
(二) 货物检查及监管:在核对货证相符后,根据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章等规定,我国对进境玉米实施检验检疫,并抽取样品送 实验室检测,并出具结果报告,合格后准予入境。输华玉米应从中方 指定的口岸入境,并在指定加工厂生产加工。未经加工处理,不得进 入流通市场;输华玉米的运输、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应符合中国相 关植物检疫防疫要求。
六、不符合情况处理
( 一 ) 未随附有效植物检疫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二)来自未经注册登记出口、仓储企业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 发现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 四) 截获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经有效除害处理合格后 ,准予
入境。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如检出其他检疫 性有害生物,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 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 中方将向吉方通报,并视违规情况严重程 度采取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或吉尔吉斯斯坦玉米输华等措施,直至 吉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七、海关小贴士
目前,我国允许自以下 18 个国家进口玉米:泰国、老挝、阿根廷、 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巴西、柬埔寨、南非、匈牙利、美国、 秘鲁 (限大玉米) 、哈萨克斯坦、墨西哥、乌拉圭、塞尔维亚、缅甸, 以及此次新增的吉尔吉斯斯坦。企业可以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 站 (http://dzs.customs.gov.cn) 企业信息栏目查询准予进口粮食和植 物源性饲料种类及输出国家地区名录。
企业可以在“互联网+海关”行政审批事项中的“进境 (过境) 植 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模块申请“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在海关 总署注册的境外企业名单可以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网站查询,并 且需要上传“进口粮食检疫初审联系单”。
(http://www.tbt.org.cn/warningDetail.html?id=OTKK9ZBXEX6ajhF1CS 0oviHMBBRWpUwK9CAINOl)
文冠果种仁等 3 种新食品原料公开征求意见
2023 年 3 月 10 日,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通告 ,主要
内容为: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
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文冠果种仁、文冠果叶、酵母 蛋白等 3 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 意见 ,意见征集期至 2023 年 4 月 10 日。
(http://www.tbt.org.cn/warningDetail.html?id=wJOGrXKlXuMMi9NuU EiZx1ndzxH8CQELGv8IpyW)
伊朗鲜食苹果进口指南
近日,海关总署发布《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伊朗鲜食苹果植物检疫 要求的公告》,允许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要求的伊朗鲜食苹果进 口。本文带大家了解一下进口伊朗鲜食苹果的流程及海关监管要求。
一、允许进境的商品名称
鲜食苹果 (以下简称“苹果” ) ,学名 Malus domestica,英文 名 Fresh apple。
二、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和检疫处理设施
输华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须经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农业部( 以 下称“伊方”)审核备案,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 方”) 和伊方共同批准注册。
三、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桃实蝇;地中海实蝇;盾蛤属一种;苹果蠢蛾;灰圆盾蛤属一种; 桃白圆盾蛤;梨火疫病茵;苹细蛾 ;苹草缢管蚜 ;苹果黑星茵。
四、出口前管理
( 一 ) 果园管理
1.输华苹果果园应在伊方监管下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溯源体 系 ,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维持果园卫生条件。
2.伊方应按 ISPM 6 的要求,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制定 管理计划,全年组织实施果园监测。
3.针对地中海实蝇和桃实蝇,输华苹果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 措施。一旦监测到实蝇,需进行有效防治。
4.针对梨火疫病,输华苹果须来自梨火疫病非疫产区。非疫产区 应按照 ISPM 10 要求建立和维护, 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
5.针对苹果蠢蛾,输华苹果须来自苹果蠢蛾的非疫生产点,非疫 生产点的建立应遵循 ISPM 10 的原则, 由伊方和中方共同批准。
6.针对螨类、介壳虫、卷叶蛾和其他有害生物等,需在生长季节 进行检查,从花期至收获期 ,每 2 周进行一次果园监测。
7.输华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 施。
8.伊方应保留果园有害生物监测及防治记录,并在需要时向中方
提供。
(二) 包装厂管理
1.输华苹果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伊方或其授权 官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状态,并需 具备防止有害生物再次感染的条件。
2.在包装过程中,苹果须经水洗、刷果、杀菌、挑拣、分级,剔 除有缺陷的果实, 以保证不带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和土壤。
3.包装好的输华苹果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 物的再次感染。
(三) 包装要求
1.输华苹果的包装材料应是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的,符合中国植 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 ISPM15 要求。
2.每个包装箱上须应用中文或英文注明水果名称、国家、产地、 果园名称或其注册号、包装厂名称或其注册号等信息。
3.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Exported to the 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4.装运输华苹果的集装箱必须在装箱时检查以确保其具备良好的 卫生条件,并保存相关记录以备伊方检查。
( 四) 检疫处理要求
所有输华苹果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如下:
1.11℃或以下 (果肉温度) 连续处理 14 天或以上;或 1.67℃或以 下 (果肉温度) 连续处理 16 天或以上;或 2.22℃或以下 (果肉温度) 连续处理 18 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伊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 作程序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进行。
(五) 出口前检疫
1.贸易开展后的两年内,伊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 2%的 比例对输华苹果进行抽样检查,最小取样量为1200 个果实, 同时从 样品中至少选取 60 个果实或检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疑果实进行剖果检 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数可降为1% ,但不 得少于 600 个果实。
2.如发现苹果蠢蛾或梨火疫病,伊方应暂停相关非疫生产点或非 疫产区输华资格,并立即通知中方。
3.如发现其他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该批货物不得向中国出口。
(六) 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苹果,伊方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注明果园和包装 厂名称或代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
“This consignment of appale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Apples to China,and is free fro 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 。”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苹果,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 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代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 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并注明 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伊方应在贸易开始前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 以便确认 和备案。
五、进境检疫及不合格处理的要求
苹果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 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疫 ( 一 ) 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进口水果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第 (六) 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要求第四条第 (三) 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伊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 告以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需附有 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 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苹果应从所有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进口苹果实施检验 检疫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 ,准予进境。
(三) 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的,则该批苹果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该批货物将被采取到岸冷处理 (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 、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苹果蠢蛾或梨火疫病活体,则该批苹果作退回或销毁处 理。
4.如发现任何地中海实蝇或桃实蝇活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 毁或检疫处理。
5.如发现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伊朗新记录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 体,则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