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指控CBS、Cox、Scripps、Fox、TEGNA等五家电视台交换竞争敏感信息,该行为涉嫌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美国司法部同时还向法院提交了与五家电视台所达成的同意裁决,在该同意裁决中,五家电视台同意停止所有直接或间接地交换竞争敏感信息的行为,采取防火墙措施避免敏感信息交换,并设立合规官、履行相关合规监督和报告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竞争者之间进行信息交换,如果还存在后续的价格一致行为,可以被视为协同行为,即垄断协议的一种类型。但是这起案件的特别之处在于,美国司法部并未指控从事信息交换行为的电视台有后续的价格一致等协同行为。
虽然,美国反托拉斯执法机关对于单纯信息交换行为的执法比较少见,但该案提醒中资企业,存在此类行为也会被执法。汇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潘志成表示,根据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及美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判例,只要相关垄断合谋行为或法律禁止的行为对“美国州际间贸易”产生限制,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均可进行执法。6月14日,美国司法部公布了一起我国大型国有银行海外金融服务公司涉嫌违反《谢尔曼反托拉斯法》、串通ADR(外国证券美国存托凭证)报价的案件,在该起案件中,该中资银行金融服务机构同意支付300万美元罚金,与司法部达成同意裁决。
此外,即便中资公司并未在美国境内从事合谋行为,仍然可能受到美国《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的管辖。此前,我国国内维生素C生产企业曾按要求进行出口价格预核准备案,仍然被视为构成价格垄断协议,被美国法院判定违法。在常见的合资项目之中,如果中方股东与外方股东属于同行业竞争者,股东之间透过合资公司进行的竞争敏感信息交换,也有可能触犯相关法律。
据了解,美国司法实践会根据合理原则对信息交换是否违法进行判断。判断的主要因素包括:市场的结构、信息的类型。根据司法判例,在下列情形下竞争者之间应避免相互交换竞争敏感信息:市场集中度较高、竞争者数量有限、商品服务具有高度同质化。如果具有这样的市场结构是卡特尔协议或协同行为得以持续的重要条件,竞争者之间很容易相互监督彼此的协同行为。
哪些信息属于竞争敏感信息?“在电视台案件中,美国司法部通过同意裁决要求电视台及广告代理公司避免交换18个月之内的关于价格、库存量、价格策略、收入以及市场份额等的非公开信息,该等信息被视为竞争敏感信息。”潘志成表示,同时结合美国的司法判例,竞争者之间应避免交换的敏感信息类型包括:商品或服务的现有实时的或未来的价格信息;商品或服务的实时的库存量;商品或服务实时的成本变化、产量变化;客户的报价方案、折扣方案;业务发展计划。
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曾发布《医疗护理行业反垄断执法政策声明》《人力资源与专业人才领域反垄断执法指南》等执法指南,指南中也为企业交换信息设定了一定的安全区。潘志成介绍说,如果信息交换可以满足下列条件,一般执法机关不会给予竞争关注:所交换信息由中立第三方发起并组织,例如进行行业调查所采集的信息;所交换信息为商品或服务的历史信息;该信息已经过加工并无法辨识出信息提供者;收集和提供足够多的信息以使得接收方无法辨识出特定提供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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