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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出口企业预防与化解“质量争议”支三招

    2023-04-13  点击:[]

    受疫情冲击、地缘冲突、美联储加息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少出 口企合作多年的海外买家面临着市场资金收紧,经营环境恶化的困 境。于家电行业销售周期较长,海外买方在出现财务困难时容易提 出各质量纠纷。出口企业在货物质量符合约定的前提下,仍可能会 面临买恶意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 ,拒绝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 甚至出口企业提出反索赔主张的情况。本文拟通过分析一则买方以 质量议为由拖欠货款的案例 ,介绍出口企业在预防与化解“质量争 ”方面可采取的若干措施,供企业借鉴参考


    买方以质量问题为由拖欠货款

     

    广东家电出口企业 A 与印尼买方 B 合作多年,A 于 2022 年 5 月至 6 月期间向买方 B 出口一批窗空调,货值金额共计 40 万美元,采用 OA60 天结算方式。买方收到货物后,于 2022 年 6 月底以货物存在 质量问为由拒绝付款。买方主张货物存在钎焊差、铜管管道结构脆 弱、压机漏水等质量问题,其声称货物质量问题已影响其声誉,涉 案货物目前在其仓库使其遭受仓储费用等损失并坚持要求出口企业  取回货。出口企业在与买方多次磋商无果后,向中国信保广东分公 司通报买方拖欠的可能损失。

    实际原因是买方财务状况恶化

     

    国信保广东分公司介入调查追讨后 ,出口企业积极准备抗辩材料, 主张一是买方在当地运输环境较差导致空调管路存在破裂隐患;买 方未要求安装雨篷导致外部漏水,并非压缩机质量问题。二是买方 仅提供内部质量检测报告和部分货物照片 ,并未出具第三方检   告。三是照片涉及货物为 2020 年出口型号,并非本批货物,此前买 方并未反映 2020 年批次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出口企业还提供了第三 方零件检测报告及铜管检验报告等证明其抗辩主张。在出口企业积 极抗后,买方采取明显回避态度。经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调查,买 B 目前还拖欠着国内其它供应商货款,其销售受疫情影响严重,偿 付能力较弱。


    综上调查,买方始终没有就质量问题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也没有就 质量问题产的原因以及涉及的数量及金额等的证明材料。故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责任判定原则 ,中国信保广东分公司认定买 存在明显的信用问题,并对此案进行及时赔付。

    ▲本期案例人物关系

     

    二、案件启发


    在国贸易中,涉及质量争议案件复杂多样,中国信保在实践中总结 一些经验与教训,供出口企业在预防与化解质量争议时参考借鉴。

    约可守 ,注意完善合同条款

     

    为防范质量争议以及出现质量争议后解决问题时有据可依,建议在贸 易合条款中设置质量条款,质量条款可包括:质量标准及检验标准、 保质、质量异议期、反索赔限制、第三方检测机构、争议解决办法、 违约赔偿责任等内容

    另外,建议合同中明晰设置适当的卖方违约责任条款及相应罚则, 定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方式。例如,本案贸易合同中若设置好质量 条款、卖方违约责任条款,可以更好地防范买方以历史交易货物存在 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付款的情况,避免买方无理取闹、漫天要价,也可 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或仲裁提供清晰的合同依据,把贸易合同作为 出口企业自我保护的法律武器。

    理有据 ,注意留存书面证据

     

    纠纷项下,贸易双方需要摆事实、讲道理,而事实系由证据构成, 而非自述、或一般推论。书面证据是保障出口企业权益的利器,也是 解决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问题的依据,但在贸易实务中却往往容易 被出企业所忽视。例如,在贸易实务中经常遇到买方在出货前已检 验货物、但出口企业却无法提供买方检验货物的书面证据;或虽提供

    了检验报告 ,却无法确定签署人的身份等情况


    国信保提醒出口企业注意留存好产品质量相关的书面证据 ,包括: 合同质量条款变更、买方确认样品、买方驻厂检验、买方验货后认可 质量并同意出运、安排货运保险等各个贸易环节的往来沟通邮件或单 证材料。

    有节 ,注重质量争议后续处理

     

    出口企业应确保产品质量遵循贸易合同的约定,在发生质量争议后要 “有有节”做好后续处理。例如,有些买方在明知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的情下同意出货。出口企业在得到买方同意后立即“欣然”出货,但 后续买方却拒绝付款或要求大额折扣。其实,买方同意接收货物并不 等于买方已放弃对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索赔权。在实际业务中,买方 往往会提取货物后再视销售情况决定是否付款及具体的付款金额,出 企业相当被动。

    对此,议出口企业在双方产生质量争议或确认产品已存在质量问题 的情况下,应借助买方仍愿意要货的契机争取商定和解方案,在损失 可控的前提下方才安排出运。又如,出口企业虽然不认可产品存在质 量问题,但往往为了敦促买方还款会同意买方的扣款需求,或提出一 部分额折让。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出口企业不要书面对买方提出和 方案;若须书面做出和解方案的,建议明确该方案执行前提。否则, 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容易被视为对质量问题的自认,影响出口企业的权 利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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