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公布的《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 法》 (下文简称《管理试行办法》 ) 及其配套的 5 项《监管规则适用 指引》,将于 2023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其中,《管理试行办 法》及其配套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境外发行上市类第 1 号》(下 文简称《1号指引》 ) 中对在我国境内登记设立的企业(下文统称“境 内企业”) 于法定情形下应当履行的备案、报告及更新备案材料等多 项义务作出了新的规定。
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最新发布的 12 月统计月报,截止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我国现存 1614 家境外上市公司,且在现有国家政策的支
持与推动下,该数量呈逐年递增之势。而在《管理试行办法》生效后, 无论是目前业已境外上市的存量企业,或是未来计划境外上市的潜在 企业,都势必面临着企业行为如何与法律接轨的系列问题:备案程序 的适用主体包不包括存量企业? 备案程序的具体适用情形有哪些? 除了履行备案程序 ,境内企业是否还负有其他法定义务?
因此 ,境内企业亟需对新规中所规定的诸项法定义务进行梳理与把 握,以确保合法合规地开展境外发行上市等企业行为。为了回应上述 境内企业的现实需求,本文对《管理试行办法》及《1号指引》中涉 及到境内企业义务的有关条款进行了整理与归纳,并总结出如下几个 方面的要点供有需求的境内企业参考:
一、境内企业需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形
《管理试行办法》及《1号指引》中规定的备案要求主要适用于境内 企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或上市、境外上市后境外发行证券等情形,因 此在 2023 年 3 月 31 日前已完成境外发行上市的存量企业,无须再 就已经完成的境外发行上市履行相关的备案手续。
境内企业需要履行备案程序的情形包括:
( 一 ) 境内企业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情形
1.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在同一境外市场发行证券的 ,包括发 行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优先股的情形,则应当在发行完成后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若境内企业在其授权范围内采用分次发行方式发行上述证券的, 应当在首次发行完成后按照上述程序备案 ,并说明拟发行的证券总 数。剩余各次发行完成后,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汇总报告发行情况。
3. 但若境内企业发行证券目的是用于实施股权激励、公积金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分配股票股利、股份拆细的情形,则无须履行上述的备 案程序。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1号指引》第二
节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 境内企业在不同境外市场发行上市的情形
1. 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又计划在其他境外市场二次上市或主 要上市,或在境外交易所退市后 (包括退至场外市场) ,又拟重新境 外发行上市的,则应当自境外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若境内企业通过一次或者多次收购、换股、划转以及其他交易安 排实现境内企业资产直接或者间接境外上市,亦应当按照上述程序进 行备案,不涉及在境外提交申请文件的,应当在境内企业首次公告交
易具体安排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备案。上述直接或间接境外上市的情
形包括:境外上市公司在相关交易前属于备案范围,相关交易按上市 地规定构成反向收购等重组上市情形;境外上市公司在相关交易前不 属于备案范围 ,交易后境外上市公司属于备案范围。
3. 若境内企业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实现境外发行上市的,应 当按照上述程序进行备案,并应在境外特殊目的并购公司公告并购交 易具体安排后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材料。
上述 2、3 项中所提及的交易具体安排,是指拟提交董事会、股东会 等决策机构批准,较为完整、详实的交易方案,但不包括意向性、框 架性协议等。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十七条; 《1号指引》第二节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五 节第一条】
(三) 相关股东需委托境内企业进行备案的情形
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且持有其境内未上市股份的股东申请将 其持有的境内未上市股份转换为境外上市股份并到境外交易场所上 市流通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并委托境内企业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八条】
(四) 关联公司发行上市与发行相关存托凭证的情形
若境内企业已经上市,则其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境内企业在境外市 场发行上市,以及该境内上市公司以境内证券为基础在境外发行可转 换为境内证券的存托凭证等证券品种的,应当同时符合中国证监会的 其他相关规定 ,并按照上述情形 ( 一 ) 中规定的程序进行备案。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三十三条】
二、境内企业在办理备案程序后、境外发行上市前需要履行报告、更 新备案材料义务的情形
( 一 ) 境内企业需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中止备案程序的情形
1. 若境内企业存在下列涉嫌违反《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或是境内企 业委托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无法正常履职的情形,应当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监会会中止相应的备案程序:
( 1 ) 境内企业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最近 3 年内存在贪 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 事犯罪,被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 尚未结案;
(2) 境内企业的境内证券服务机构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 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措施, 尚未解除;
(3) 境内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服务机构签字人员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尚未解除。
2. 前述所列情形消失后,境内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恢复备案申请, 中国证监会按规定恢复备案程序。
【法律依据:《1号指引》第二节第十一条】
(二) 境内企业在一年内未成功发行上市的情形
若境内企业向中国证监会履行备案程序,且中国证监会办结备案程序 后,该境内企业在一年内未在境外发行上市的,如果该境内企业计划 继续推进境外发行上市,则应当更新备案材料,中国证监会相应更新 备案公示信息。
【法律依据:《1号指引》第二节第九条】
(三) 境内企业需履行重大事项的报告与更新备案材料义务
1. 在中国证监会办结备案后、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前 ,如若发生 下列重大事项,则境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自相关事 项发生之日3 个工作日内更新备案材料:
( 1 ) 主营业务或者业务牌照资质的重大变更;
(2) 控制权变更或者股权结构的重大变更;
(3) 发行上市方案的重大调整。 (包括变更上市地以及方案调整后 控制权可能发生变更、调增发行股份比例。 )
2. 若上述境内企业只是针对调减发行股份比例、变更上市方式、变 更上市板块但未变更上市地等事项,对发行上市方案作出调整,则无 需履行上述更新备案材料的义务。
【法律依据:《1号指引》第二节第十条】
三、境内企业在境外发行上市后需要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情形
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发生下列重大事项,须自相关事项发生并 公告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具体情况:
1. 控制权变更;
2. 被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采取调查、处罚等措 施;
3. 在境外市场转换上市地位或者上市板块,且不涉及发行股份;
4. 主动终止上市或者强制终止上市。
若境内企业境外发行上市后出现主要业务经营活动发生重大变化的 情形时,须自相关变化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 专项报告及境内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节第十条;《1号指引》第二节
第五条】
四、与上述义务相关的其他条款
( 一 ) 履行备案程序的义务主体
1. 在备案程序的申请主体方面,《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境内企 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由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境内企业间接 境外发行上市的,发行人应当指定一家主要境内运营实体为境内责任 人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上述的境内企业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在境内登记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境外发行上市;境内企业间接境外发行上市,是指主要经营 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在境外注册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 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境外发行上市。对于认定境内企业是 否为间接境外发行上市的认定问题,主要秉持实质重于形式的认定原 则 ,审查境内企业是否同时具备下列两种情形:
( 1 ) 境内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总资产或 者净资产,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的比 例超过 50%;
(2) 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 ,或者 负责经营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 境内。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二) 中国证监会办结备案程序的规定
备案材料完备、符合规定的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备案,并通过网站公示备案信息;备案材料不完备或 者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在收到备案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告知发 行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发行人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
【法律依据:《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九条】
(三) 中国证监会终止备案程序的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导致备案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或者境内企业违反 《管理试行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终止相应备案程序,并公示相 关备案终止信息:
1. 境内企业撤回备案申请;
2. 境内企业在境外终止发行上市或者境外发行上市申请已经失效;
3. 境内企业未在要求的期限内对备案材料作出解释说明或者补充、 修改;
4. 境内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5. 境内企业阻碍或者拒绝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实施检查、调查;
6. 境内企业及其关联方以不正当手段严重干扰备案工作;
7. 境内企业法人资格终止;
8. 境内企业存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
【法律依据:《1号指引》第二节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