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定文本
第二条 原产货物
就本协定而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满足本章其他适用要求的货物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根据第三章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在一缔约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
(二)在一缔约方仅使用来自一个或一个以上缔约方的原产材料生产;或者
(三)在一缔约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并且符合第三章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的适用要求。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明确了什么样的货物满足什么样的判定标准即可具备RCEP原产货物资格。本条使用描述方法对货物进行分类:
01、第一类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RCEP设定了完全获得或生产货物的清单。第三条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10种情形,例如在一成员方种植采摘的植物、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由该成员方船只按规定捕捞的海洋渔获产品等。
02、第二类是仅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该类货物为产业链有一定纵深(上游原材料→中间产品→下游成品),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中间产品的加工品。如果最终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具备RCEP原产资格,那么最终产品也将具备RCEP原产资格。这些原材料或者零部件在其本身的生产过程中可以使用来自RCEP区域外的非原产成分,只要它们根据RCEP原产地规则获得了RCEP原产资格,那么完全由它们生产的货物也将具备RCEP原产资格。
03、第三类是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的货物:
RCEP设定了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清单,详细规定每一种货物(每一子目)应当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以清单的形式列明了全部税则号列货物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时适用的原产标准,主要包括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加工工序标准等单一标准,以及上述标准中两项或两项以上组成的选择性标准。
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三种标准的主要含义是什么。
1、税则归类改变(CTC )
指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均在协调制度( HS )一定位数级别上发生改变。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税则归类改变标准包括章改变( HS税则归类编码前两位数字改变)、品目改变( HS税则归类编码前四位数字改变)和子目改变( HS税则归类编码前六位数字改变)。
案例解析
中国某企业从德国进口原产麦芽(HS 110710)用于生产啤酒(HS 220300)并出口东盟。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号为2203的产品所适用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章改变。要求在生产中所使用的所有非原产材料的HS编码的前两位必须和产品HS编码的前两位不同。上述企业在使用非原产麦芽生产啤酒过程中,非原产麦芽所在章为11,啤酒所在章为22,已经发生了两位数量级的变化,符合章改变要求。在满足其他规则的前提下,该企业生产的啤酒为RCEP中国原产。
2、区域价值成分
增值标准的一种,通过计算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费用等构成货物价值成分的占比,来判定非原产材料是否发生了实质性改变。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方法,在本章第五条进行了规定,具体包括扣减法或者累积法两种,企业可选择其中之一进行计算,计算结果满足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要求的,货物即具备RCEP原产资格。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使用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均为不少于40%。
案例解析
中国某企业生产圣诞装饰灯(HS 940530)并出口澳大利亚。圣诞装饰灯零部件及加工工序明细如下表所示:
注:美元对人民币折算价为:6.45:1。
根据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税则号为940530的产品的特定原产地规则为品目改变或区域价值成分40%。该企业选择适用区域价值成分40%标准。根据企业申报的零部件及加工工序明细表,该企业可选择扣减公式进行区域价值成分计算。其中:非原产零部件价值为:0.12*100/6.45 + 0.148*2共计:2.116美元。区域价值成分为:(4.54-2.116)/4.54 = 53.39%。超过40%,满足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可获得RCEP中国原产资格。
3、加工工序标准
一般是对货物所含非原产材料必须经过什么样的的加工工序进行规定。在RCEP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只采用了“化学反应”一种特定加工工序标准。
案例解析
美国某化工企业在中国生产基地生产水泥添加剂(HS 3824.40)并出口东盟国家。RCEP特定原产地规则中规定对于品目3824的原产地判定规则为:品目改变或者区域价值成分或者化学反应规则。水泥添加剂如适用化学反应规则,是否能够获得RCEP下的中国原产资格?
在该企业申报的加工工序中,硅烷偶联剂与聚乙烯醇溶液混合将产生化学反应,因此该水泥添加剂在中国的生产过程满足化学反应规则,可获得RCEP中国原产资格。
上一条:RCEP原产地规则解读与案例应用 (直接运输)
下一条:美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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