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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指南

    2022-02-28  点击:[]

    01、备案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九十六条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八条第二款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三)《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02、受理条件

    企业取得营业执照。

    03、所需材料

    (一)收货人备案申请表(海关总署官网下载或长按下方二维码)

    (二)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

    (三)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

    (四)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售的,应当提供相关说明(食品品种、数量)

    04、办理流程

    系统录入

    登录“互联网+海关”平台( http://online.customs.gov.cn )—企业管理和稽查—进口食品化妆品进口商备案。

    填写信息

    进口商通过备案系统填写信息并提交。

    提交纸质资料

    系统中提交申请之后,请将所需资料纸质版交至属地海关企业备案办事窗口,海关通过收取的纸质资料受理系统申请。

    查询进度

    进口商在系统内提交备案信息后,将生成申请号与查询编号,可凭申请号和查询编号查询备案进程或者修改备案信息。(注:企业系统申请+纸质资料递交后海关方可受理)

    海关审核

    备案申请资料齐全的,海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核实进口商提供的信息和资料。信息、资料真实完整的,予以备案并发布。

    审核不通过的,通过备案系统告知备案不通过原因,并退回备案申请。

    变 更

    已获得备案的进口商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主管海关申请变更,办理流程参照备案申请。(例:根据《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收货人名称、地址、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过备案管理系统提出修改申请。)

    05、常见问题

    一、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有效期为多久?

    长期有效。

    二、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还需做什么申请?

    根据《关于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进口化妆品境内收货人备案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08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取消进口肉类收货人备案事项。企业如需进口肉类,需完成进出口收发货登记,并在进口食品进口商备案环节在经营食品种类中勾选肉类即可。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指引

    饲料是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是指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

    一、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

    1、工作依据

    01、《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

    02、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9号《关于调整部分进出境货物监管要求的公告》

    出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输入国家或地区无注册登记要求的,免于向海关注册登记。

    2、申请条件

    0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 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 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 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 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 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0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0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04、管理制度。

    · 岗位责任制度;

    · 人员培训制度;

    ·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 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 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 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 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 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 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3、申请材料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注册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0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

    02、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03、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04、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4、办理方式

    申请人通过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 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办理,或到各直属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

    二、资质审核

    1、审核时限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和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海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面审查和考核。经审核、考核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公布。审查不合格,不予注册登记。

    2、资质期限

    出境饲料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5年。满5年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之前3个月向海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3、对外注册

    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企业需要对外注册的,由企业所在地隶属海关书面上报推荐意见,直属海关组织审查,审查合格的,上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进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确认后,注册登记生效。

    4、监督管理

    海关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的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 环境卫生;

    · 有害生物防控措施;

    · 有毒有害物质自检自控的有效性;

    · 原辅料或者其供应商变更情况;

    · 包装物、铺垫材料和成品库;

    · 生产设备、用具、运输工具的安全卫生;

    · 批次及标签管理情况;

    · 涉及安全卫生的其他内容;

    · 《出口饲料监管手册》记录情况。

    三、申报、检验检疫及放行

    海关根据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检验检疫要求,双边协议、议定书、备忘录,中国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及贸易合同或者信用证注明的检疫要求对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实施检验检疫。

    1、饲料出口前申报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出口前,货主或者代理人应当凭借贸易合同、出厂合格证明等单证向海关进行出口前申报。

    2、送样检测

    受理申报后,海关根据系统指令实施现场查验,必要时抽取样品送样检测。

    3、检验检疫合格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海关出具电子底账、检验检疫证书等相关单证。

    4、检验检疫不合格

    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经有效方法处理并重新检验检疫合格的,可按照规定出具相关单证,予以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或者经处理重新检验检疫仍不合格的,不予放行,并出具《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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