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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专局否决人工智能被指定为发明人的可能性

    2022-02-11  点击:[]

    欧专局法律申诉委员会在2021年12月21日举行的公开口审中确认,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及实施细则第19条的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只能指定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作为发明人,从而否决了申诉人提出的指定人工智能系统为其专利申请的发明人的请求。

    欧专局法律申诉委员会(Legal Board of Appeal of the EPO)在本月做出的一项决定中,否决了人工智能在欧洲专利申请中被指定为发明人的可能性,这与早些时候美国和英国主管机构就同一问题所采取的立场一致。

    2021年12月21日,欧专局法律申诉委员会在公开口审程序中宣布了其做出的针对合并审理的J8/20号申诉案和J 9/20号申诉案的驳回决定,即,法律申诉委员会确认了欧专局受理部门(ReceivingSection of the EPO)做出的驳回EP18275163号申请和EP18275174号申请的决定,这两件申请的共同之处在于申请人将一个名为DABUS的人工智能系统指定为发明人。

    上述案件涉及的法条主要是《欧洲专利公约》第81条。

    法律申诉委员会驳回的主要理由如下:

    1. 根据《公约》规定,发明人必须是具备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此申请人的主要申诉请求被驳回。

    2. 就辅助申诉请求,法律申诉委员会指出,《公约》第81条第二句关于欧洲专利的权利来源的声明必须同时符合《公约》第60(1)条关于权利归属和职务发明认定的规定。

    3. 欧专局有权就前述权利来源声明是否涉及《公约》第60(1)条所涵盖的情形进行评估和认定。

    申诉决定的完整版本目前尚未公开,后续公众将能够在欧洲专利登记簿(European Patent Register)和申诉委员会决定数据库中查询前述申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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