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我司向马来西亚某公司支付预付款,付款方式为TT。目前付款已过半年,对方迟迟未发货,我方拟追究该公司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请问应如何合理索赔?具体依据哪些法律法规?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贵司可以主张的合同违约救济取决于贵司与马来西亚公司之间的合同约定以及适用于哪一国家的法律。马来西亚属于英美法系,在违约救济方面的规定与我国略有差异。
首先,贵司可以查看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是如何约定的,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如果该合同适用的是我国的《民法典》,则可以请求继续履行并对您的损失进行赔偿,也可以请求解除合同、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贵司因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如果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如果合同适用的马来西亚的法律,则按照英美法系,会根据对方违反的是条件条款(Condition)还是保证条款(Warranty)来判断违约行为的严重性。如果违反的是条件条款,则可以主张终止合同和损失赔偿,违反保证条款则只能主张损失赔偿。赔偿的范围限于贵司因对方违约而受到的直接损失以及如果合同得到履行贵司可以获得的可预见的利益。在任一情况下,贵司都需要对遭受了多少损失承担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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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请问境外平台公司通过自己融资的资金,是否可以投资境外二级市场购买股票?这类操作属于直接投资还是再投资?
平台答复:您好,提问已收悉。根据描述,建议如下:
鉴于我们对平台公司的注册地、主营业务、公司性质并不了解,仅从以下角度提供建议,供您参考。关于属于直接投资还是再投资,商务主管部门和发改部门的认定稍有差异。在发改委的监管口径下,境内企业以提供融资、担保的方式通过其境外控制或参股企业实施的境外再投资行为将被视为直接境外投资,需要事前履行发改委核准或备案手续。境内企业不提供融资、担保通过其参股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无需履行事前核准备案或报告手续。在商务部的监管口径下,此种属于再投资,需要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向商务主管部门进行报告。
直接投资情况下,您的投资目的国和投资行业应当符合主管部门关于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目前,我国境内投资者想要投资境外二级市场,应当取得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资格,目前QDLP仅在部分区域和城市有试点。鉴于各地在认定方面的宽严尺度会有所差异,建议您在开展投资行为之前,向境内主体所在地的发改和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咨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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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我们是新成立的一家外资企业,拟办理成为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前期咨询时,海关反馈企业要先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据我方了解,部分企业不需要办理,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平台答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备案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3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除以下情况外,所有申请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分支机构备案的,必须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
1、自贸区内企业,以及商务部门规章明确参照自贸区执行的区域内企业;
2、《外商投资法》实施前按照相关规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回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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