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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

    参与仲裁 材料完整是关键

    2018-10-18  点击:[]

    日前,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主办的“仲裁保全、仲裁裁决的执行与司法监督实务研讨”专题沙龙在京举办。北京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林志炜指出,司法监督是衡量一个地区仲裁水平和仲裁环境的重要因素,没有一流的司法监督就不会有一流的仲裁服务,同时当事人仲裁最终目的的实现也离不开法院保全和执行制度的保障和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周维平介绍了法院仲裁保全案件的办理流程、常见问题、基本理念和未来努力方向。他指出,目前当事人提交的仲裁保全材料相对无序和不齐全,加大了法院审核难度和工作量,当事人申请仲裁保全时应提交完整且符合要求的保全申请材料、仲裁申请材料和保全担保材料。

    “法院近几年受理仲裁保全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其面临最突出的问题即是案多人少的问题。”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马志星表示,在实践中,仲裁保全案件审查的基本思路包括申请人主张权利义务的关系是否有基本的证据证明、保全是否有必要性、申请人和担保人的赔付能力及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生产经营和生活的影响程度等等。同时,在仲裁保全过程中也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比如向辖区只有极少财产线索的法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不能执行情形、财产保全线索不明确具体等。因此,当事人在申请仲裁保全前应慎重考虑,既要维护自身权利,又要避免浪费司法资源。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马军重点介绍了实践中仲裁协议有无认定的几种情形。如存在多份合同时,应按合同解释规则,进行文义、目的、时间解释来确定仲裁管辖;合同中约定或裁或审条款的,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应认定仲裁协议无效,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对于已经明确约定仲裁解决纠纷,又约定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应认定整个争议解决条款无效,其向法院起诉可解释为申请撤销仲裁,或仅认定仲裁约定明确;同时,主合同约定仲裁管辖,并不当然及于担保合同,应考虑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是否明知主合同约定仲裁解决或约定其他内容同主合同等具体情况。

    来源:中国贸促会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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