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洛哥王国(The Kingdom of Morocco,以下简称“摩洛哥”),位于非洲西北部,东部与阿尔及利亚接壤,南部紧邻西撒哈拉,西部滨临大西洋,北隔直布罗陀海峡和地中海与葡萄牙、西班牙相望。国土面积45.9万平方公里(不包括西撒哈拉26.6万平方公里),人口总量3650万(2020年)。
摩洛哥是非洲经济发展较好的国家之一。自2000年起,摩洛哥经济保持连续增长。2020年受新冠疫情拖累,经济发展首次出现负增长。摩洛哥加强疫情防控,努力恢复经济,2021年,GDP年增长率达6.6%[1]。世界银行《2020年全球营商环境报告》(Doing Business 2020)显示,摩洛哥营商环境在全球190个经济体中排名第53位,在北非地区居首位[2]。2021年10月18日,摩正式加入“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并与其他成员国共同通过并发布《“一带一路”能源合作伙伴关系章程》[3]。2022年1月5日,中国与摩洛哥两国政府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共同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合作规划》。摩洛哥成为北非地区首个与中国签署共建“一带一路”合作规划的国家[4]。合作规划描绘了中摩共建“一带一路”路线图,明确了合作原则、重点任务和协调机制,不断深化两国基础设施建设和物流、贸易和投资、产业、农业和渔业、能源、财政和金融、文化体育和旅游、教育科技和绿色发展、健康、安全、非政府等领域务实合作,更好推动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和摩“经济起飞计划”“工业发展战略”等对接。
摩洛哥于1959年6月7日正式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1965年10月11日摩洛哥签署《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议公约》(以下简称“《ICSID公约》”),并于1967年6月10日正式生效。摩洛哥与中国均为《纽约公约》和《ICSID公约》的成员国,为争议解决及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提供了通道和便利。
1995年3月27日,摩洛哥与中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以下简称“《中摩BIT》”),并于1999年11月27日正式生效。2002年8月27日,摩洛哥与中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摩洛哥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并于2006年8月16日正式生效。
据中国商务部统计,2020年中国对摩洛哥直接投资流量2641万美元;截至2020年末,中国对摩洛哥直接投资存量为3.83亿美元。2020年中资企业在摩洛哥新签承包工程合同额7.5亿美元,完成营业额2.2亿美元。[5]标志性工程例如中国电建集团下属山东电建承建的摩洛哥Noor光热电站项目,中国交建集团投资参与的丹吉尔科技园项目等。
本文主要对《中摩BIT》的核心条款进行解析,同时举例分析摩洛哥作为被申请方在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以下简称“ICSID”)的仲裁案件,以揭示在当地投资的潜在风险,旨在为有意在摩洛哥投资的中国企业或个人提供一定的参考。
图片
《中摩BIT》核心条款解析
摩洛哥主管外国投资的政府部门是工业、贸易和绿色及数字经济部(Ministry of Industry, Trade, and Green Economy)。2017年底,摩洛哥投资署和出口促进署联合重组为摩洛哥投资和出口发展署(AMDIE),负责宣传摩洛哥投资环境,分析、监测和定期发布有关投资的各项指标,并向政府提供立法建议和规章制度建议,以支持和鼓励外国企业在摩洛哥投资,促进摩洛哥企业对外出口。此外,成立于2002年,由各大区瓦利负责管理的大区投资中心(CRI),是拥有法人资质和独立财政的公共机构,其职责是协助创业和帮助投资者,告知有关投资的优惠条件、需要办理的手续及流程等必要信息,为投资者提供便利并简化程序。[6]
01
《中摩BIT》概览
《中摩BIT》主要包括以下条款:(1)“投资”、“投资者”、“收益”、“领土”的定义;(2)促进和保护投资;(3)投资待遇;(4)征收和补偿;(5)损失补偿;(6)转移;(7)代位;(8)适用规则;(9)缔约双方的争议解决;(10)有关投资的争议解决;(11)适用;(12)生效、效力和期满。
本文重点就《中摩BIT》的核心条款进行分析,并从中国投资者的角度揭示其中应当注意的内容。
02
投资与投资者的定义
1. 投资的定义
《中摩BIT》中采用概括定义加列举的方式对“投资”进行定义,中国投资者对摩洛哥的“投资”系指在摩洛哥领土内依照摩洛哥法律和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特别是,但不限于:
(1)动产和不动产以及所有其它物权,如抵押权和质权、实物担保、用益权和类似权利;
(2)股份、股票和企业中其它所有形式的参股;
(3)债权和其它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4)著作权、商标、专利权、商名和其它所有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5)依法授予的公共权益的特许权,包括勘探或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中摩BIT》对投资的定义是开放式的,除以上列举的五类财产形式外,其他在摩洛哥领土内依照摩洛哥法律法规直接或间接投入的所有资产和所有股金,亦有可能构成《中摩BIT》下受保护的“投资”。同时,《中摩BIT》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国投资者有关已投资或已再投资的资产和资本的任何法律形式上的变更均不影响其本协定下“投资”的性质。
2. 投资者的定义
《中摩BIT》对中国投资者的定义包括两类: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摩洛哥王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自然人;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建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有住所并在摩洛哥王国领土内进行投资的法人。
按照以上定义,如果中国企业直接或与当地公司组成联合体(非法人实体)投标参与摩洛哥项目并中标,在当地组建项目部参与工程承包项目的,应属于《中摩BIT》下的合格投资者,同时其依照摩洛哥法律实施项目取得应收账款的债权,也应构成《中摩BIT》下的投资。
如果中国企业在摩洛哥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参与项目的,因子公司是依照摩洛哥法律注册成立的当地公司,子公司本身不属于《中摩BIT》定义的合格投资者。例如在下述分享的假日酒店诉摩洛哥案[7]中,一家瑞士公司、一家美国公司以及它们的6家子公司(其中4家在摩洛哥注册成立)分别以各自的名义针对摩洛哥政府向ICSID中心提起仲裁申请,摩洛哥政府提出管辖权异议。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对于这4家在摩洛哥注册成立的子公司没有管辖权,因为当事人没有约定将这4家在摩洛哥注册成立的子公司视为外国公司。
03
外资的待遇
根据《中摩BIT》第二条,摩洛哥鼓励中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并依照其法律法规接受该投资。摩洛哥给予中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的投资享受“公正和公平的待遇”,以及“全部的和完整的保护和安全”。后者对于社会环境不够稳定的地区投资尤为重要,例如在Wena酒店诉埃及案[8]中,英国投资者在当地经营酒店,其中两家酒店被雇员强行占据。仲裁庭认为,虽然埃及政府官员没有参与到强行占据酒店的行动中,但埃及政府在获悉这些雇员会采取占据酒店的行为后,没有采取行动阻止他们,埃及警察和埃及旅游部在事件发生后也没有立即采取行动将酒店归还给投资者。埃及政府在此次事件中的行为违反了埃及和英国双边投资条约中的“充分保护与安全”条款。
而“公正和公平的待遇”措辞本身标准模糊,难以判断具体情况下,中国投资者受到的待遇是否“公正”“公平”,实操性较弱。《中摩BIT》第三条第一款对此进一步约定,所述的“公正和公平的待遇”,不应低于依照其法律和法规给予本国投资者的投资的待遇,或不应低于最惠国的投资的待遇,如后者更优惠的话。即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从优适用,有了相对可参照的标准。同时,《中摩BIT》第三条第2款约定了“最惠国待遇”的例外:“最惠国待遇不适用于缔约一方因其参加或参与自由贸易区、经济或关税同盟、共同市场或其它任何形式的地区经济组织,或依照类似的国际协定、或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或任何其它税收协定给予第三国投资者的优惠待遇”。
建议投资者注重考察摩洛哥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及实用指南,如《投资宪章》、《外商投资外汇指南》(2005年)、《2019税收优惠政策》、《关于成立区域投资委员会的法律》(2019年)、《2020外汇交易总则》等。
04
征收和补偿
根据《中摩BIT》第四条约定,摩洛哥政府对中国投资者可能采取的国有化、征收或其它任何具有同样效果或同样性质的措施(以下简称“征收”)需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为了公共利益;依照合法程序;不具有歧视性;支付补偿。
上述的补偿应等于采取征收措施或其为公众所知前一刻的该投资的市场价值。且确定并支付补偿的规定应迅速作出,不无故延迟。补偿应以可兑换的货币支付给投资者,并可自由转移。
05
损失赔偿和代位
根据《中摩BIT》第五条约定,若中国投资者在摩洛哥领土内的投资,“因战争、全国紧急状态、暴动、骚乱或其它类似事件而遭受损失”,摩洛哥政府应当给予中国投资者“恢复、赔偿、补偿或其它补偿措施”,且中国投资者在损失赔偿方面享有摩洛哥政府给予的不低于最惠国投资者的待遇。
根据《中摩BIT》第七条约定,如果触发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担保人对中国投资者先行赔付后,担保人可向摩洛哥政府索赔,且可以享受投资者在担保人没有代位时本应行使的所有权利。建议中国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时可考虑办理相关保险。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为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保”),是由国家出资设立的国有政策性保险公司。该公司承保的海外投资政治风险包括征收风险、汇兑限制风险、战争及政治暴乱风险、违约风险等。根据中国信保《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21》,摩洛哥主权信用风险水平属中等偏高,国家风险水平属中等偏低。
06
转移
根据《中摩BIT》第六条约定,摩洛哥政府应依照其有效外汇法规保证缔约中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净资产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尤其强调包括“利润、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和其它日常收入”。也约定了本条同样适用于“最惠国待遇”。
事实上,为吸引外国投资,摩洛哥实行投资项下外汇(包括利润)足额自由出入的政策。目前,摩洛哥大多数行业向外资自由开放。对于受到保护的战略性资源开采行业,外资无法进入,如磷酸盐开采行业。另外在农业领域,外资目前仅能长期租用农地,尚不能直接购买和取得农地所有权。摩洛哥政府鼓励外国投资的主要产业包括:风能业、太阳能业、旅游业、电子产业、汽车产业、航空业、纺织成衣业、食品加工业、海产品加工业、手工业、呼叫中心等。
07
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
《中摩BIT》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有两条,其中第九条主要为解决缔约双方即两国政府之间有关解释或执行本协定的争议,在此不作展开。第十条则约定投资者与东道国争议解决的机制,要点总结如下:
1. 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谈判解决;
2. 如果6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则中国投资者有两个选择:
(1)提交摩洛哥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或者
(2)向ICSID提起仲裁请求。
需注意的是,不论是按提交摩洛哥当地法院或是ICSID仲裁,6个月的前置协商期都是必须的,且《中摩BIT》中约定该协商以书面提出解决之日起算。另外中国投资者如单方选择ICSID仲裁,争议事项限制于对有关征收补偿款额的争议,其他争议提交该程序应征得当事双方同意。但选择ICSID仲裁并未要求用尽东道国国内救济,即提交摩洛哥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并不是必须的。
摩洛哥作为被申请人
在ICSID的仲裁案件解析
截止到2021年底,摩洛哥作为仲裁被申请人在ICSID共有8起案件。笔者根据ICSID网站的案件信息整理如下[9]:
图片
从涉及的法律文件看,其中1972年假日酒店提起的仲裁案基于合同提起,也是ICSID自1966年成立后的第一个案件;2018年The Carlyle Group L.P.提起的仲裁案是基于美国-摩洛哥自由贸易协议(FTA);另外6起仲裁案均基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T)提起,其中3起案件已作出仲裁裁决,3起案件仍在审理中。从外国投资者的国籍看,8起案件中包括意大利投资者提起的3起仲裁案,美国投资者提起的2件仲裁案,以及德国投资者、瑞典投资者和法国投资者各自分别提起的3起仲裁案。从产业领域看,涉及建设工程及石油化工产业的投资仲裁案件发生最多。
我们选择2000年Salini诉摩洛哥建设工程(高速公路)一案,为大家作案情分析分享。
图片
SALINI V. MOROCCO 案例分析[10]
1. 案件背景
Salini诉摩洛哥案的申请人是SaliniCostruttori股份有限公司和Italstrade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是摩洛哥政府。
1989年,摩洛哥国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Société Nationale des Autoroutes du Maroc,以下简称“ADM”)依据摩洛哥基础设施部(以下简称“基建部”)的特许经营协议成立,代表国家主营建设、维护和运营各类道路工程项目。
1994年8月,ADM发起建设工程国际招标(连接首都拉巴特到菲斯的高速公路项目),上述两家意大利公司组成联营体参与其中标段II的投标并成功中标,并于1995年10月17日签署合同。该工程总造价为280,702,166.84摩洛哥迪拉姆(MAD),合同工期32个月。两家意大利公司组成Salini-Italstrade Group(非法人实体,以下称“联合体”)共同履行该合同。
1998年10月14日项目完工并临时验收(延期4个月),1999年10月26日高速公路正式验收并移交。
1999年3月26日,联合体有保留的签署了ADM草拟的竣工决算文件,并向ADM总工程师发送备忘录说明保留事项,包括技术维护、异常恶劣天气、项目不稳定性、变更、合同延期、财务负担、不可预见的汇率波动等。随后于1999年9月14日,联合体按照合同通用条款第51条向基建部长、ADM总裁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但未收到基建部或ADM的回复。
2000年5月1日,联合体在ICSID向摩洛哥政府发起仲裁,请求赔偿损失132,639,617,409意大利里拉(ITL)。同年6月13日ICSID秘书处登记受理了该案。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根据仲裁庭发布的仲裁规则案件于2004年2月4日终止记录。
2. 案件主要争议及裁决意见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及裁决围绕摩洛哥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展开。
(1)仲裁请求是否已达到被仲裁庭受理的条件
摩洛哥政府主张申请人的请求存在违反意大利-摩洛哥BIT(1990)第8.2条[11]的情形:未满足6个月与摩洛哥政府友好协商的程序要求。摩洛哥政府承认申请人在ADM和联合体合同下确实向ADM总工程师和总裁提交了协商和索赔请求,但仅可认为是ADM接收了相关请求,并不能被认为是摩洛哥政府的接收。
仲裁庭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摩洛哥政府上述主张不成立:
联合体的友好协商请求已送达给摩洛哥政府。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基建部长履行总裁职责,总工程师履行总经理职责。正是摩洛哥当局的这种组织结构设置使基建部长的职能给人带来困惑,基建部长不可能以ADM总裁的身份知晓申请人的请求,而以摩洛哥国家基建部长的身份完全不知情。基建部长是政府相关公共职能的代表,可以认为摩洛哥政府已接收到申请人的请求。且《意大利-摩洛哥BIT》约定的6个月期限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和解程序,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仲裁庭认为其已经采取了必要措施向摩洛哥政府寻求协商解决。
友好协商请求与本次仲裁请求相关。友好协商请求只需显示申请人的相关诉求而不需要完整或详细地阐明。从申请人提交的书面证据看,仲裁庭认为申请人已充分让摩洛哥政府意识到相关争议的存在且应当采取解决争议的必要措施。
6个月限诉期已过。自1994年9月14日申请人向摩洛哥基建部长、ADM总裁提交相关请求到2000年5月在ICSID发起仲裁已过去近8个月,满足时限要求。
(2)仲裁庭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仲裁庭从三个方面一一分析,认为摩洛哥提出法院管辖、属人管辖、属物管辖等管辖权异议不成立。
摩洛哥主张该案应由当地法院管辖
摩洛哥政府主张:根据ADM与联合体合同通用条款第50条、第51条,以及专用条款第18条的进一步约定,合同下产生的争议应由摩洛哥拉巴特当地法院管辖。仲裁庭认为,根据《ICSID公约》第25.1条约定[12],适用ICSID管辖的法律争端应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摩洛哥是ICSID缔约国之一应受《ICSID公约》约束。而《意大利-摩洛哥BIT》第8.2条约定的投资争议可以提交ICSID仲裁,是双方合意的书面表示,其效力应优先于施工合同的约定,因为后者约定的行政法院并非申请人可以自由选择,不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即便联合体向拉巴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也不能视为对仲裁的放弃。当地法院管辖和ICSID仲裁庭管辖并非对立排斥关系。
摩洛哥主张仲裁庭缺乏属人管辖权
摩洛哥政府主张:ADM公司作为履行合同的主体,是具有独立财产的法人,摩洛哥政府仅持有ADM公司的股份。根据《ICSID公约》第25.1条约定,适用ICSID管辖的法律争端应发生在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ADM不能代表国家。仲裁庭从ADM公司的组织结构与经营活动是否由国家实际控制两个维度进行了分析。首先,摩洛哥财政部持有ADM公司77.79%的股份,属国家绝对控股,且ADM公司总裁实际由摩洛哥基建部长担任,该项目的国际招标文件也是由基建部长以ADM总裁的身份签发,且公司的多位董事也由政府官员兼任,这些都体现了国家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其次,根据公司备忘录,ADM公司即是根据基建部的特许经营协议成立,代表国家主营建设、维护和运营各类道路工程项目,与联合体签署的施工合同也属于政府采购合同。基于此,ADM公司完全可以代表摩洛哥政府成为本案适格的当事人。
摩洛哥主张仲裁庭缺乏属物管辖权
摩洛哥政府主张:仲裁庭的属物管辖权应基于《ICSID公约》及《意大利-摩洛哥BIT》范围内的投资,联合体的请求违反了后者的约定。本条的争议焦点在于“投资”的定义。
首先,根据《意大利-摩洛哥BIT》第1条(c)款和(e)款的规定,即“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合同收益”和“因法律或者合同产生的任何经济性权利”都被认定为“投资”(类似于《中摩BIT》中的“债权和其它任何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的投资定义)。摩洛哥认为,这些条款扩充了“投资”的定义,致使经济性权利的范围愈加宽广,应结合《意大利-摩洛哥BIT》第1条第1项综合考虑,即所谓的“投资”要能够符合摩洛哥国内法律法规有关“投资”的认定。因此,摩洛哥国内法对于“投资”的确定至关重要。仲裁庭认为,《意大利-摩洛哥BIT》第1条的第1项提及的“依据当地法律法规确定的投资类别”是指投资的有效性,强调的是投资行为的合法性,而非对投资的定义,这一规定排除了对非法投资的保护,但并不能限定合法投资的范围。本案中申请人在招投标与合同签订整个过程中都遵守了摩洛哥法律,没有证据表明申请人存在任何违反当地法律规定的情形。
其次,根据《ICSID公约》第25.1条约定,ICSID行使管辖权的要素之一“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但公约中并未直接对“投资”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几乎没有案例可供仲裁庭借鉴。而依世界银行董事会《关于的报告》[13]的解释,“投资”的定义可以由争端当事方自主决定,公约没有必要对此进行详细的解释或界定。而随着ICSID投资争端案件的增多,实践中仲裁庭逐渐形成了对投资定义的限制解释,以此来缩小仲裁庭的管辖范围。
事实上,本案最早确立了投资应具备四要素的观点(即Salini标准)。仲裁庭认为,必须满足一定条件的投资才能界定为可以提交仲裁的投资,即“贡献、一定时间的持续、一定的风险、以及促进东道国经济发展”。本案中:
第一,申请人作为工程承包商,投入了一定的资金、技术和人力,满足有关“投入”的规定,这属于符合主体要件的实质性投入;
第二,本案高速公路的建设,合同工期要求32个月,工程实际上持续了36 个月,符合有关“持续运行”的规定;
第三,联合体在摩洛哥施工,存在“不可控制的风险”,诸如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价格变动、不可抗力等一系列问题;
第四,联合体对于拉巴特高速公路的建设,有利于该国的经济发展,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仲裁庭进一步解释道:“在大多数国家,国家或公共部门是基础建设的实施者。高速公路无疑产生了公共利益,而且在工程的最后,联合体又向东道国提供了与完成工程有关的专有技术。”基于以上理由,仲裁庭认为申请人提交的争议构成《ICSID公约》、《意大利-摩洛哥BIT》约定的投资行为。仲裁庭具有属物管辖权。
图片
小结
总体而言,《中摩BIT》可为中国投资者在摩洛哥的投资提供较高程度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对投资的定义是开放式的;(2)投资者的待遇在“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中从优适用;(3)明确了可能采取的国有化、征收的条件,尤其是不具有歧视性,并且约定了支付补偿“应迅速作出”“可自由转移”;(4)约定中国投资者在其领土内进行投资的净资产以可兑换货币自由转移;(5)引入损失赔偿、代位权条款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权利。
建议中国投资者在摩洛哥境内投资需注意:(1)按《中摩BIT》中国投资者的投资需“依照摩洛哥的法律和法规”合法合规,而投资者享有“国民待遇”,建议注重考察摩洛哥有关投资的法律法规;(2)书面提出友好协商等前置义务若履行不当,可能影响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应严格依照协定中具体要求谨慎履行此类义务;(3)协定旨为保护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权利义务,如可能产生争议的对象是摩洛哥私人企业可能不适用于BIT的范围,建议投资前对当地环境和合同对象做好充分尽调。
注释:
[1] See “Trading Economics” website, https://tradingeconomics.com/morocco/indicators,11 April 2022
[2] See World Bank“Doing Business 2020”
[3]商务部官网:http://ma.mofcom.gov.cn/article/zxhz/hzjj/202110/20211003212949.s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11日
[4] 商务部官网:http://ma.mofcom.gov.cn/article/zxhz/hzjj/202201/20220103238200.shtml,访问日期2022年4月11日
[5]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摩洛哥2021版》第43-44页
[6] 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摩洛哥2021版》第54页
[7] Holiday Inns SA,Occidental Petroleum Corp. et al. V. Government of Morrocco ( Case No. ARB/72/1)
[8] Wena Hotels Limited v. Arab Republic of Egypt ( ICSID Case No. ARB/98 /4)
[9] See ICSID website, https://icsid.worldbank.org/cases/case-database, 11 April 2022
[10] Salini v. Morocco (ICSID Case No. ARB/00 /4). Decision on Jurisdiction, 23 July,2001
[11] 《意大利-摩洛哥BIT》(1990)第8.2条规定:争议在六个月内不能友好解决,则投资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如下机构提出诉求:a)投资所在缔约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b)特设法庭,指依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设立的机构;c)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ICSID)。
[12] ICSID的管辖适用于缔约国和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并经双方书面同意提交给中心的任何法律争端。
[13] International Bank for Reconstruction and Development.Report of Executive Directors on the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between States and Nationals of Other States.March 18, 1965.
声明:转载时请备注来源:走出去服务港(id:SH_GO_Global)。文中涉及的观点不代表编者及发布者的立场。本文由威科集团推荐,非本公号转载授权原创文章。
【文章作者】陈军(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国际业务部主任、高级合伙人)、汤枭剑(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资料来源】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上一条:经贸实务 | EXW成交方式出口退税办理要点
下一条:美国激进加息经济衰退可能性已达五成,奥地利出台氢能发展战略
【关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