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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动态

    【第二届中国—新加坡国际商事争议解决论坛】专题一:新冠肺炎疫情下司法应对和法律服务经验及新启示 嘉宾发言摘要

    2022-05-12  点击:[]

    刘敬东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国际经济法室主任、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

    感谢主持人的介绍,感谢主办方对我的邀请。围绕新冠肺炎对司法以及法律服务的影响这个问题,我谈一点个人看法。

    尊敬的黄惠康大使谈的是司法应对的事宜,我就选择法律服务当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服务方式,解决商事争议的国际仲裁。我想谈谈新冠肺炎疫情对国际仲裁的影响以及中国仲裁机构的应对措施。我会谈到这些应对措施所产生的积极意义。

    我本人是中国主要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同时我也很荣幸受聘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担任仲裁员。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相关仲裁机构召开会议研讨新冠肺炎疫情的应对。我本人作为仲裁机构的仲裁员和国际经济法方面的学者也研究了这次疫情对仲裁程序方面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现场开庭的影响。新冠疫情爆发,国际、国内旅行都受到了限制,这对于仲裁员、当事方、代理人、证人到现场参加仲裁活动都产生了非常重大的影响。一些城市对开庭场所也有限制,要求疫苗接种、核酸检测等。一些仲裁机构在社交距离方面增设了规定,包括开庭场所的距离、面积等以确保仲裁相关参与方的安全。所有这些限制都对现场开庭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第二,对保密性的影响。仲裁作为主要的一类商事争议解决方式有保密性要求。如果不在现场开庭,网上开庭的方式没有办法百分之百确保开庭过程的保密性。

    第三,对证据认定的影响。在仲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代理人要对证据进行辩论,对专家证人的作证也要进行交叉盘问。无法现场开庭,证据认定很难产生好的效果。

    第四,对送达方面的影响。新冠疫情对于国际邮递的速度与安全性都有影响。一些企业选择远程办公,仲裁通知、仲裁文件的签收也会受到影响。送达的影响直接关系到仲裁的公正性。

    第五,当事人的经济负担。研究发现,许多当事人因为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经营受到重大冲击,高额的仲裁费、律师费、专家费用支付都是巨大的负担。

    上述就是我概括的这场疫情对国际仲裁主要的影响。

    中国仲裁机构积极面对新冠肺炎所带来的一系列挑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以及北京、深圳、上海、海南、珠海、厦门等地的仲裁机构都采取了一些应对措施,取得了良好效果。我总结包括以下五点:

    第一,优化网上开庭规则。仲裁机构对于本机构仲裁规则进行及时的修订和完善,特别是网上仲裁规则,对增加当事人同意,确保网上的开庭效果与现场一致,以及开庭时的设备、场所、文书签字的程序等等都做了规定。

    第二,强化对保密性的承诺。中国的仲裁机构为了保护商事仲裁的保密性,已经强化了各方参与人员对于网上开庭的保密承诺,要求包括仲裁员、代理人、专家、证人以及秘书等参与人员做出保密性的承诺。

    第三,强化对证据和证言的认定程序。仲裁机构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电子方式认证证据的程序,对于证人作证的场所要求比较严格,如专家证人网上作证时必须保证场所的安静且没有其他辅助人员和相关人员在场,从而确保专家证人的证言不得到其他方面的帮助;同时延长了作证的时间,通过反复多次的询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与证言的可靠性。

    第四,增加电子送达的方式,以消除传统送达方式在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受到的约束。

    第五,降低仲裁费用。如深圳仲裁院发布了降低当事人仲裁费用的通知,为当事人参与国际仲裁、国内仲裁活动减轻负担。

    我认为中国商事仲裁机构针对疫情做出的应对措施具有重要的意义,也取得良好效果,时间关系,我就谈几个方面:

    第一,确保了当事人各项权利的行使,通过上述提及的应对措施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和正当权利。第二,确保了仲裁的正当程序。如在送达、专家证人作证、证据辩论等方面修订规则,确保程序正当。第三,推进仲裁程序顺利的进行。由于疫情影响一直推迟开庭时间,会对争议解决产生不利的影响,也有损仲裁解决争议快速便捷的优势。第四,确保仲裁规则现代化。根据形势变化以及商事主体对解决商事争端提出的新要求,中国仲裁机构做出规定的调整,确保仲裁规则的现代化。第五,减轻当事人负担,增强仲裁的亲和力和吸引力。商事仲裁是主要的一类商事争端解决方式,中国也致力于成为国际仲裁的中心。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有助于增强中国仲裁的亲和力,促进当事人选择中国的仲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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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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