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企业:
根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关于调整商事证明书业务相关文件要求的通知》(贸促认证【2019】091号),及山东省贸促会要求,自2019年4月17日起,对企业办理的商事证明业务相关文件认证要求调整如下:
一、简化商业发票的认证要求
企业申请的商业发票以商事证明书的形式出证的,只需提交出具商业发票的公司(企业)加盖公章的《商业发票保函》(参见后页附件),无需再提交与商业发票相关的报关单、合同或信用证等佐证材料。
二、商业发票认证业务的抽检核查要求及处理措施
(一)根据上级要求,我会在受理代办商事证明书业务时,按10-20%的办证比例开展商业发票证明材料的抽检核查工作。各申请企业应配合我会或上级贸促系统核查工作,提供与商业发票相关的报关单、购销合同或信用证等证明文件。
(二)对在核查中发现的企业虚假欺诈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我会将及时报送山东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由山东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统一报送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将按照规定,视情节严重给予该企业列入中国贸促会失信企业名单、暂停或取消其贸促会相关认证业务、以贸促会名义上报国家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予以联合惩戒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报请相关部门,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其他商事证明便利化服务
(一)为通过“贸促会信用认证”的企业办理商事证明书提供便利化服务。
1、通过“贸促会基础信用认证”的企业在办理以下类型文件的商事证明书时,可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1)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完税证明、银行资信证明等企业资质类文件;
(2)合同、用户证明(完工证明)等工程承包、投标类文件;
(3)商业发票、箱单、价格单、委托书、声明等公司自行出具的文件。
2、获得“贸促会推荐认证资格”的企业办理所有类型的商事证明书均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贸促会信用认证”业务的具体代办要求,根据中国贸促会商事认证中心的有关要求,另文通知。
(二)为通过贸促会“出口商品品牌评价认证”的企业提供商事证明便利化服务。
凡获得“贸促会出口商品品牌证明书”的企业办理所有类型的商事证明书均免予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联系人:范馨泽、郇秀秀、吕潇漫 电话:0539-8726621
附件:商业发票保函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临沂市委员会
2019年4月17日
附件
商业发票保函
山东省贸促会法律事务部:
我公司/企业保证提交贵会认证的第*****号商业发票所述产品名称、数量、单价、总价金额等项内容与实际交易信息相符,内容真实合法有效。我公司(企业)愿配合贵会对商业发票的核查工作,提供相关的报关单、购销合同或信用证等证明文件。如有违反相应法律、规定,出现伪造、瞒报、篡改等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由我公司(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声明。
*****公司/企业(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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